根据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复工复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区政务服务窗口按照确需、有序原则,逐步适时复工,具体方案如下:
(一)复工条件。政务服务窗口复工需满足以下条件:(1)窗口单位办理事项确属关乎国计民生、涉及疫情防控等重大、紧急事项以及企业、群众急需办理事项;(2)窗口返岗人员必须按程序和要求出具健康证明;(3)窗口单位制定了完善的复工方案;(4)防控制度完善、防控物资充足、防控措施有力、防控宣传到位。
(二)审批程序。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区政务服务窗口复工审批。审批程序如下:(1)窗口单位向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提交《政务服务窗口复工审批表》(一式三份)、《政务服务窗口复工承诺书》、窗口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窗口单位复工方案;(2)行政审批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资料交区复工复业领导小组办公室;(3)区复工复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卫健、住建等部门,对申请复工窗口单位进行现场验收:1、设立废弃口罩集中收集箱、集中回收并按医疗废物处理有关规定集中处置。2、核实防控制度、防控物资、防控措施、防控宣传是否落实到位。通过现场验收后,在《政务服务窗口复工审批表》上填写验收意见。(4)通过现场验收后,由区行政审批局在《政务服务窗口复工审批表》盖章,完成复工审批。
对于通过复工审批的政务服务窗口,要严格按照本窗口单位的复工方案,扎实做好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维护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做好疫情防控安排。按照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要求,做好办公场所的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吸收设施、应急区域设置等防控工作,特别要加强出入口、等候椅、前台、电梯间等重点部位消毒,公共卫生间提供洗手液或香皂,并张贴洗手提示。在办事窗口单位入口处设置卡口,安排专人做好人员信息登记、测温等工作。在窗口通过设置S形疏导栏杆、1米线、等候椅等措施,引导办事群众有序进入、宽距离等待。全部窗口根据工作需要,每2个或3个窗口开放1个窗口,避免人员近距离接触。业务科室实行通透式办公,避免交叉感染。
(二)做好工作人员排查。对必须上岗的工作人员,一律带健康证明、佩戴口罩,建立健康档案、填写健康信息、定时测量体温。“八类”人员暂不返岗:1、治疗阶段者;2、发热者;3、密切接触者;4、1月15日以后离开过永年的或从区外返回的;5、密切接触人群中近14天内有发热者或从湖北返回的;6、永年区外人员;7、大数据推送需要严格监管的;8、近14天有过发烧症状的。发现有发烧等疑似症状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并立即要求该工作人员自我隔离。实行零报告制度,政务服务窗口单位每天向行政审批局报告体温情况,没有情况的也要报告,行政审批局明确专人负责。
(三)加强办事群众管控。办事群众进入窗口单位之前,一律佩戴口罩,一律出示健康证明,一律测体温,一律登记公民身份号码及联系电话,一律登记进入和离开时间。
行政审批局成立专门检查组,对全区政务服务窗口复工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没有通过复工审批私自复工的,直接上报区纪委监委,并追究窗口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对审批复工的窗口单位,加大疫情防控督导检查,返工人员口罩足量储备并集中存放,确保办公场所消杀、工作人员防护、日常排查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安全。
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需申请复工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复工审查报备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窗口数量 | 人员数量 | ||
办理事项 | |||
卫生部门意见 | |||
住建部门意见 | |||
行政审批局意见 | |||
备注 |
(此表一式三份)
承 诺 书
我单位已明确知晓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复工所需条件,各项资料、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各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具备复工条件。复工、复业前,必须储备足够的测温设施、口罩、防护用品、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其中口罩、防护用品、消毒剂等防疫消耗用品要严格按照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配齐原则上不低于一周的物资储备,口罩和防护用品要做到一天一换,消毒消杀每天按照规定进行,实行返岗职工变动日报制度,如实填报返岗人员变动情况日报表,为安全复工、复业做好充分准备。“八类”人员暂不返岗:1、治疗阶段者;2、发热者;3、密切接触者;4、1月15日以后离开过永年的或从区外返回的;5、密切接触人群中近14天内有发热者或从湖北返回的;6、永年区外人员;7、大数据推送需要严格监管的;8、近14天有过发烧症状的。复工人员必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解除隔离证明,才能正常复工。没有健康证明或解除隔离证明的,自报到之日起严格按要求隔离观察14天,隔离期满没有发热症状的,经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出具解除隔离证明方可上岗。原则上区域外工作人员待疫情结束后,方可来永上班,确需来永工作的,在主管部门备案,隔离14天,经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核,出具健康证明后方可开工作。复工后因防控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出现的任何问题,由本窗口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复工明白纸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复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填写《政务服务窗口复工审批表》(一式三份);
2.填写《政务服务窗口复工承诺书》;
3.提供窗口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本窗口单位复工方案;
5.设立废弃口罩集中收集箱、集中回收并按医疗废物处理有关规定集中处置;防控制度完善、防控物资充足、防控措施有力、防控宣传到位。(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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