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选出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向广大市民发布。
案例一:经开区某健身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案经过:2019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销售健身卡后与消费者签订的入会申请表中写有“责任免除条款:乙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参加健身中心并已理解和预见到健身中心内从事任何体育锻炼或活动,或使用任何设施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风险及其后果并承诺自行承担由于上列原因而引起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与“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甲方享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武安市某加油站规定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经过:武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加油站办理销售的会员积分卡上标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内容字样。有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询问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书等证据佐证。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行为,武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馆陶县某医药门市部经营未注册冒充注册商标药品案经过:2019年5月,馆陶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销甘肃佛仁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味子颗粒”药品,该药品包装上标注的“佛仁制药”图形商标未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第5类上取得商标注册证。截止案发时间,当事人共计购进销售上述“五味子颗粒”145件,每件价格650元,货值金额共计94250元。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经销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药品的行为。依据该条馆陶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61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四:成安县某药房疫情期哄抬口罩价格案经过: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巡查时发现该药房于2020年1月27日销售3M口罩的价格为5元/个,而次日(2020年1月28日)销售的同型号3M口罩的价格为20元/个。处罚: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该药店处以10020元罚款。案例五:磁县某装修门市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经过:接消费者电话举报,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装修门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也没有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用购买的方式收集上述购房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这些信息通过电话联系,邀请消费者参加大信全屋定制和整体厨房厂家的展销活动,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其收集、使用上述购房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罚:根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 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六:肥乡区王某某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案经过:2019年8月,肥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某馒头坊加工销售的馒头等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作坊所产馒头铝残留量实测值40.5mg/kg、花卷铝残留量实测值41.9mg/kg。处罚:肥乡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七:某品牌牙刷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经过: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被举报产品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牙刷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效祛除口腔异味”宣传用语,标注超出牙刷性能、功能的宣传用语,夸大了牙刷产品的实际功能,容易使消费者产生使用该牙刷能够彻底消除口腔异味的错觉,从而产生购买意向。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邯郸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八: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经过: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其官方网站作为会员管理系统,采取注册制发展会员。成为会员必须购买当事人生产的一款红酒,购买不同数量的产品即可成为相应级别的会员。当事人发展的会员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不同级别。成为会员后,当事人采用静态分红、开拓奖、月福利奖三种形式,进行团队计酬。该奖金制度发展会员没有人数限制,但每个会员的一级下线只能有两个人(即左右市场。也叫A区、B区,俗称“双轨制”)。会员遍及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邯郸发展会员30余人。当事人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系列红酒的方式变相交纳入门费,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同时以双轨制的形式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的报酬,谋取非法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邯郸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传销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非法财物45966180.43元;(二)罚款2000000元。合计:47966180.43元,上缴国库。案例九:丛台区消费者刘某减肥押金退还案经过:2018年9月中旬,消费者刘某到某美容减肥中心负责人高某达成口头意向,于9月16日、17日等分四次将减肥押金12800元、去妊娠纹押金11600元共计24400元交到减肥中心。当消费者刘某做第三次去妊娠纹服务、并提出中心应履行协议将第一次1160元妊娠服务费退还消费者时,经营者借口种种理由迟迟拖延不予兑现。同时消费者刘某认为该美容减肥中心提供的几次减肥服务项目,完全没有当时承诺的减肥效果。综合上述两项服务情况,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终止服务并退还剩余押金20920元要求。美容减肥负责人高某借口没钱不予退还消费者的押金。消费者与其商谈无果拨通了12315投诉电话。接诉后,丛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即刻会同执法人到美容减肥中心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确认该中心是为逃避监管的无照经营户。处理:该局调解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对该经营场所停业整顿,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的决定,并促使经营者高某写出了还款承诺书,明确了还款期限。最终经营者高某分三次将余款全部还消费者。案例十:石家庄市杜某投诉其在永年区购买的小麦次粉,不符合自己要求纠纷案经过:石家庄的杜先生拔打961890群众服务热线称:2019年4月12日,其来邯郸市洺河岸面业有限公司购买小麦次粉用于养殖,后发现该批小麦次粉质量(其中的灰分指标)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满足不了自己的养殖需要,对其造成了损失,与商家沟通,协商未果。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货物价值45000元,损失9200元)。处理:永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转办单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邯郸市洺河岸面业有限公司称投诉人到面粉厂购买小麦次粉时,提出在销售价格方面给予照顾,并没有对小麦次粉的产品质量提出要求;投诉人对面粉厂的说法没有否认,但称:该批小麦次粉购买后发现不符合自己的要求,要求退货,商家不予退货。该局工作人员经过多次与面粉厂进行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对投诉人杜先生购买的该批小麦次粉(货物价值45000元)予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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