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分步全面恢复医疗秩序的
公 告
根据市会议精神,经区领导同意,在全区分步全面恢复正常医疗秩序。
一、恢复时间
(一)3月20日起定点医院区一院全面恢复;(二)3月15日起其他二级医疗机构、17个乡镇卫生院、村街卫生室、民营医院、社会办医、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全面恢复;(三)各级医疗机构的口腔科、个体口腔诊所暂缓。
二、精细管理
恢复正常医疗秩序的各级医疗机构要实施精细管理:(一)一律实行实名制就诊、首诊负责制;推行非急诊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实施医患一对一就诊,实行网上或电话预约就诊,引导患者分时段就诊,减少人群聚集。(二)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实行卡点登记,对所有进出人员测量体温,登记在案;严禁诊室或候诊区人员聚集,候诊人员间隔距离保持1米以上。(三)除定点医院区一院外,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严禁收治发热病人,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对发现的发热病人,按要求立即拨打120,并配合转至定点医院区一院。(四)加强院内门诊患者预检分诊,对发现的发热病人免费发放口罩,按规定流程就诊或转诊,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防止交叉感染。(五)对定点医院区一院就诊的发热病人,继续实施单人单间隔离治疗措施。同时,配合疾控中心,相应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核酸检测。对疫情传染风险排除、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分流其他医疗机构就近诊治。(六)加强院内门诊、候诊厅、食堂等重点部位管控,搞好院内环境消毒消杀,规范及时处置医疗垃圾废水。(七)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患者及陪同人员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全面落实感染防控各项措施。(八)严格住院病区管控,患者住院期间不得离开病区,谢绝探视,尽量减少人员流动。需要陪护的患者,陪护人员不超过1人且相对固定。陪护人员须经相关检查检测无异常后方可随同陪护。
三、加强督导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新冠肺炎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院内感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区成立专项督导组,将对各医疗机构的诊疗秩序和院内感染防控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和暗访,督察和暗访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医疗秩序管理规定和院感防控管理规范,导致疫情感染扩散的,将严厉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有违犯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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