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4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发布会现场获悉,其中一起电商卖家知假售假并刷单的案件,湖南高院二审改判,赔偿金额增加60%。
据湖南高院通报,郴州胡某在某电商平台开了一家名为“燕丽服装店”的网店,主要出售假冒“九牧王”服饰。2018年4月12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后称“九牧王公司”)工作人员浏览胡某的店铺时,发现该店已拼“九牧王”男士西裤直筒商务正装3199件。工作人员以128元的价格从“燕丽服装店”购买了一条西装裤,经过公司鉴定为假货,属于侵权产品。随后,九牧王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胡某诉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胡某承认自己卖的九牧王西装裤是假货。但为了降低赔偿金额,胡某“语出惊人”:“网页上显示的销售量是刷单形成的,并非实际销售。”考虑到其销售网页中显示的已拼单销量并非实际出售的西裤数量,胡某存在刷单行为。法院一审判令胡某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2019年1月,九牧王公司向湖南高院提出上诉,以一审判决数额与商标的知名度不符为由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存在刷单情形,也是店铺开办者伪造销售数量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不应得到鼓励。本案赔偿额应考虑店铺标明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量。湖南高院将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1万元变更为1.6万元。
湖南高院民三庭副庭长、二审法官陈小珍表示: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开展“网剑行动”,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违规促销等行为。然而,在网络销售平台里,一面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另一面是明目张胆的“刷单”行为,以及催生而出数量庞大的“刷手”,以及相关的网络黑灰色产业链,“在本案中‘刷单’行为和‘知假售假’同属于不诚信的违法行为,‘刷单’并不能成为证明侵权获利少的借口,从而规避、减轻法律处罚。”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认定电商平台内店铺经营者刷单形成其商品销售数量的情况下,基于刷单行为的不正当性,应当对该刷单行为持否定性评价,将该刷单形成的销售额作为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相对于其他未刷单的侵权人,其赔偿数额应当更高。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南高院重视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明确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引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针对电商平台上经营者“刷单”现象突出,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虚假“刷单”获得竞争利益,又在侵权中以“刷单”抗辩销售量指控的现象,在“九牧王”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对“刷单”形成商品销售数量的行为持否定性评价,明确该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被告无法证明其真实销售数量的情况下,明确侵权赔偿额的确定应当将“刷单”数量作为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相对于不“刷单”的行为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既缓解了原告的举证难,也有利于引导电商平台上店铺开办者诚信、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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