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农副产品市场内,以市场经理穆某为首的七名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建立“销售总代理”制度的机会,垄断市场内商家的进货渠道并从中牟利,对反抗的商家强制罚款、停业,并从六名代理商手中收受贿赂1500余万元。
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穆某等七人与六名被另案处理的代理商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穆某等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
农贸市场引入“销售总代理” 垄断商户进货渠道
2015年10月,穆某被任命为朝阳区某农副产品市场经理,闫某、乔甲任副经理,廉某、王某、乔乙、陈某四人负责肉类、蔬菜等各分区管理工作。
该市场成立于1997年,是某乡政府投资兴建的综合批发市场,内有商户摊位2000余个,其牛羊肉、豆制品的销售在北京市市场份额位居前列。
穆某被乡党委委派至市场后,开始着手建立“销售总代理”制度,场内的上千家商户需从指定代理商处进货再销售。
李某从2000年起就在市场内经营羊肉生意,2017年以前经营状况一直很好,其个人的羊肉销售量能占到整个市场的七成以上。但2017年4月,他被牛羊肉大厅区域副经理廉某告知,如果以后还想继续在市场内销售,就必须挂靠在王甲经营的北京治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李某表示拒绝,但没过几天,市场管理员就通知李某停止经营,李某只得联系到了“市场牛羊肉销售代理”王甲。最终两人达成协议,李某的公司每销售一斤羊肉,治伟公司就提成3角钱的代理费。
经营牛肉的商户王乙也进入市场经营十余年,一次,王乙从场外商户处进货的牛肉被廉某称“水分超标”停货5天,协调解决后没过一个月,廉某又要求他从每天进货30头牛降到限额7头。后王乙因多拉了一头牛进入市场,廉某直接令其停业1年。
王乙称廉某此举是为了让治伟公司垄断市场,再将每斤肉提价5角至1元卖给商户。而自从穆某担任经理后,市场内各种“费用”明显增多,有商户为了正常经营,甚至每月要上交六七万元的“保护费”。
一年多来,仅治伟公司一家就获利上千万元,这些钱被部分分配给市场管理层。对于不服规矩的商户,市场则采取锁车、罚款、停摊等手段进行惩罚。
称代理可保证食品安全 却被查出瘦肉精
李某、王乙的遭遇并非个例,市场内的肉类、蔬菜、海鲜、豆制品等被市场定义为“高危食品”的商品都有代理商垄断,甚至连商户使用的塑料袋,都必须到贾某经营的宗旺公司购买,如果市场巡查员查出商户使用其他渠道的塑料袋,便会罚款。贾某称,其销售的塑料袋每斤加价1块钱卖给商户,就连原本包装完好的豆制品,要想进市场销售,也要套上他的塑料袋才能“放行”。
而这一切,都是经市场经理会商议通过的。穆某称,以前市场内秩序比较混乱,设置总代理后能,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市场也设有食品监察办公室负责审核商家资质,杜绝黑作坊食品的流通。
但以治伟公司为例,2018年7月,其供货商宏晟屠宰场被食药监局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被查扣的一车32头牛中,3头检出瘦肉精,十余头存在注水情况。市场内,治伟公司的牛肉进货量占到一半以上,不过,市场对治伟公司的销售基本不查不罚,其他商户则必抽必查、严抽严查。
除了商品销售渠道外,就连场内商户的营业执照注册都被代理商垄断,除收取押金、登记费及每年记账、开票业务费外,想注销公司还要交纳8000元,这引发了商户的强烈不满。
经举报,朝阳区监察委及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发现,利用负责市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市场经理穆某、副经理乔甲、闫某、管理人员廉某、王某帮助王甲、贾某等六名代理商在市场经营中形成垄断地位,共收受各代理商给予的财物1500余万元,其中,穆某个人收受金额就达771万元。
此外,穆某还利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某处处长李乙的职务便利,为宏晟屠宰场进入北京牛肉准入制目录提供帮助,并给予李乙50万元。
公诉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穆某、乔甲、闫某、廉某、王某、乔乙、陈某七人起诉至法院,涉案的王甲、贾某等六名代理商及李乙均被另案处理。
法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构成恶势力团伙
被捕后闫某辩称,总代理制度设立确实导致商品价格上涨,但并未超过食药局的指导价,市场交易量也比较稳定。穆某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但他辩称各被告人属于工作关系。多名被告人认为,其管理所辖区域属于正常履职,不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穆某等人没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但其选择合作方的标准是利益输送,而非经营能力等其他合理条件,是将正常的管理手段转化为为其扶植的代理商服务的手段,存在明显的胁迫因素。
穆某等人自主导建立代理制度到被查获,持续时间近三年,上千家商户受到代理制度的约束和影响,仅指控中涉及到的利益输送就达1500万元。综合考虑,穆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
同时,穆某等人通过系统化、日常化、以管理权力为后盾的威胁足以对一般商户产生心理强制,客观上具备“为非作恶”的特征。且主观上具有“控制行业”的追求,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同时,还直接、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法院认为,穆某等七被告人及六名代理商负责人形成的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本案被告人中,除乔乙、陈某属于中下层管理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外,其余五人均为主犯。其中,穆某等五人因收受他人贿赂,除成立强迫交易罪外,还分别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合考虑全案证据,穆某等七名被告人因犯受贿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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