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某涉诈骗案开庭:涉案金额13.9亿,庭审中其称行贿是“被诈骗”

8月8日,“詹某某涉嫌诈骗9亿购房款”登上热搜。红星新闻记者确认,相关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审理,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
多名参与庭审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詹某某所涉诈骗案共有四名被告人,詹某某被控涉嫌诈骗和行贿两项罪名;涉嫌诈骗总金额为13.9亿元。其中备受关注的,是他涉嫌虚构回迁房项目诈骗近两百名购房户8.6亿元。有其他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向购房受害者致歉。

▲资料图片:北京二中院 图据央视新闻
一名知情人士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庭审中,詹某某对于检方指控罪名有异议,其认为行贿是被诈骗。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此案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得到的回复是:“本案属于尚未判决案件,暂不方便接受采访。”
涉案小区为“双泉嘉苑”
有购房户称因回迁房项目受骗
红星新闻记者从多名受害者处获悉,涉案小区名称为“双泉嘉苑”。
据北京日报报道,2017年9月,京昌路楔形绿地棚改项目回迁安置房小区双泉嘉苑动工,占地5.82公顷,总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建设了10栋住宅楼,最高楼层为28层,共有住宅1845套。
据受害者介绍及公开资料,该项目由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城建五公司”)联合承建。
以受害者身份参加庭审的杨先生(化姓)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20年左右,其通过朋友得知,双泉嘉苑有回迁房可以对外出售,其便前往售楼点进行了咨询。
“我们那时有改善住房的需求。当时中介和我们说,他们是北京共青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共青城公司’),售卖的回迁房,会有一部分房源给城建五公司冲抵建设费用,共青城公司和城建五公司签订协议来售卖这些房子。虽然回迁房不可以买卖,但是我们原来就是回迁户,我们小区就有购买回迁房的,价格比正常价格低出不少,所以觉得这事没什么问题,而且销售和我们说他们自己也买了这里的房子。”杨先生这样说。
经过多次去售楼处和小区参观考察,杨先生卖掉原有住房,花费590余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118平方米的房子。杨先生称,当时中介和他们说,2021年12月底交房;然而到了时间并未交付,中介先表示因疫情暂缓到2022年3月底交房,“到了交房日期又说要进行简单装修后交房,就是各种原因不交房”。
据杨先生回忆,2022年11月的一天,其突然发现中介的微信朋友圈不可见了,包括里面对房源的介绍,便赶紧给中介打电话,中介说“房交不了,你赶紧去公安局报案”。
杨先生立刻去公安机关报了案,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22年1月决定对共青城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
与杨先生的情况差不多,张女士(化姓)原本和父母住在北京南四环,因为儿子求学回国后在北五环工作,为了能够让儿子离工作地点近一点,选择将原来的房子卖掉,通过共青城公司在双泉嘉苑购买房子,同样是118平方米,花费590余万元。
多名购房者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共有近两百户购买双泉嘉苑房屋。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两年多的法律程序,该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
庭审现场:
被控两项罪名,其中诈骗涉案金额13.9亿
天眼查显示,共青城公司成立于2018年,已于2024年5月17日被吊销,法定代表人为赵某。
包括以受害者身份参加庭审的杨先生和张女士在内的多名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赵某只是一个挂名者,共青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詹某某,即某知名女星的“爱人”;本案之所以引发巨大关注,与詹某某这一“身份”不无关系。
上述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检方指控詹某某涉嫌两项罪名,即诈骗罪和行贿罪。其中涉嫌诈骗罪涉及两起犯罪事实:其一是涉嫌对这些购房者实施诈骗,其虚构与城建五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以购买回迁房为由诈骗购房者钱款;其二为涉嫌诈骗单独一人,诈骗金额达上亿元。
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检方指控詹某某诈骗金额为13.9亿元,其中涉及近两百名购房户的金额为8.6亿元左右。
“13.9亿的数字,包含退还的钱。比如退还给另外一起诈骗事实中单个受害者的,还有购房户中买了房子后要求退还的。也就是说,8.6亿是截至庭审时还没有退还的钱,而詹某某的剩余资产仅有一个多亿,大部分都被其转移挥霍了。”一名受害者说。
该说法也得到了至少两名参加庭审人士的确认。
有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庭审中,对于检方的指控,詹某某表达了异议,对于某些关键事实向法庭作出解释,认为其没有行贿,反而是被诈骗。此外,共青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向受害者致歉。
网传庭审“曝光詹某某涉嫌嫖娼”
参与庭审人士:庭审未涉相关内容
詹某某案开庭后,有网帖称“根据受害者旁听后披露的情况,詹某某用诈骗所得的赃款嫖娼”。
红星新闻向两名参与庭审的受害者进行核实,两人均表示庭审中没有涉及嫖娼的内容;詹某某是否嫖娼不清楚。
受害者代表杨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其在庭审时向法庭表示,本案中从共青城公司等公司、詹某某银行账户对外转出给公司、个人大量资金。有的资金去向是否合法,取得资金的公司或个人是否为善意取得,侦查机关没有调取证据,没有相关的合同、借条等证据材料,造成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被害人被骗大量资金不能追缴挽回损失。
不过,另有参加庭审人士表示,公诉在关于资金去向方面出示了大量证据,也有相关审计报告,包括借款合同,证据比较详实,有传闻部分资金流向国外,司法机关工作做得比较扎实。
杨先生特别提到,其认为本案销售人员也应被公诉,因为他们佣金返点明显高出中介正常标准,获得超出正常佣金的回报,对于共青城公司无权销售房屋是明知的,但仍参与共同欺骗购房者。
杨先生还在庭审中表示,从查阅赵某电子版银行流水显示,2021年10月18日,赵某向某公司支付67万元购车款,购买一辆电动车;杨先生认为,赵某既然为本案被告人,购买车辆车主是主犯詹某某妻子的直系姐姐,车辆应被扣押,但该车辆未被扣押。
还有受害者同样表示,这辆车也应该被扣押。
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确实在詹某某妻子姐姐名下有一辆车是詹某某购买的,当时的情况是,詹某某在上海没有车,其为了在上海用车方便,自己又没有购车资格,所以借用妻子姐姐的资格买了这辆车。其妻子姐姐已经向警方如实说了这个情况,但是后来为什么没查封的原因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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