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
通知提出,执行电量为其对应户号的全部用电量。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计量时间不足一个完整抄表周期的,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平均用电量乘以相应天数确定。
通知还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当地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牵头部门的沟通衔接,协调其及时将应执行差别电价的电力用户名单及执行起止日期函告相关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此前已有多个地区部署了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政策。
2月24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通知,该省拟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
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要求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1月26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每度电)0.8元。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该文件还提出,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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