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装着汽油的改装商务车,在市区道路上贩卖,车里还放着香烟和打火机——连云港海州区法院依据新近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王某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上月14日晚,海州区新南派出所接警称一辆别克GL8上有人私卖汽油。民警和街面巡逻队员发现这辆商务车停在路口,车门未锁,驾驶员不知去向,车里有加油设备,一个800升的油罐内有约600升汽油,驾驶位还放着烟盒、三只打火机。
民警核实信息后联系车主王某,王某称自己不在连云港。通过研判车辆轨迹,民警发现商务车一直在连云港活动且有贩油行为,规劝王某投案。上月20日,王某投案自首,称14日晚将载油的商务车停在家附近回了趟家,因害怕被处罚谎称自己在外地。据供述,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他多次驾驶改装私车在市区主干道运输、售卖汽油,汽油系从中间商处低价购得,低于市价卖出。
上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于31日起施行。《意见》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活动,或实施其他违反危化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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