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澎湃新闻从浙江省湖州市教育局网站获悉,近日,湖州市教育局联合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印发《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健全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了该《通知》。
按照《通知》内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按照要求,各区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通知》指出,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三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各区县应当将教育部门纳入当地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按照要求,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按城镇住宅小区就学半径、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原则上新区按5000人口配套建设1所9-12班的标准幼儿园。对居住人口密集、集中成片开发区域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优化规模统筹考虑,以发挥公共教育资源的服务效力。若需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则应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或居住人口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相邻较大区块内。
《通知》提到,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验收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限期整改。
《通知》显示,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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