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一名男子驾驶三轮车撞伤行人后,取走其钱财并将其丢弃于竹林致死。该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4月8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山县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己无牌证的宗申牌蓝色正三轮摩托车从衡阳市南岳区的家中出发,经107国道去衡山县城区购菜。杨某某驾车途经107国道与高铁衡山西站三叉路口时,与对向一货车会车,杨某某所驾三轮摩托车右侧灯光有故障,在看不清前方道路的情况下未采取制动措施继续行驶,致三轮摩托车左前部撞上前方行人王某甲,被害人王某甲的头部与三轮摩托车前挡风玻璃相撞,三轮摩托车前挡风玻璃被撞碎。
杨某某下车查看后发现王某甲额头受伤出血,呼吸急促,便将王某甲抱至三轮摩托车的货箱,准备驾车送往医院。行驶一段距离后,杨某某心想家中无力承担救治及赔偿费用,决定将王某甲藏起来,遂驾车从道路右侧一岔路口拐入,行驶至衡山县朱家岭“放牛坪”一偏僻地段,将王某甲抱出车厢隐藏至“放牛坪”前方竹林里。
杨某某准备驾车离开时见到车厢内有王某甲身上掉落的2113元现金,便将现金收入自己口袋。凌晨5时许,杨某某回到家中,将自己所穿的黄色迷彩外套丢弃于垃圾箱。
上午9时许,跃进村村民朱某某在竹林中发现王某甲的尸体后报警。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脊椎前动脉、肝脏右叶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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