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上午,“毒贩”母亲李芳收到了郑州市中牟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虽然检方决定不起诉,但李芳心里很难受,因为中牟县检察院认为,李芳构成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只因“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等原因,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才决定不予起诉。李芳表示,不认可检方仍然认为其构成毒品犯罪,“我坚持认为,我只是一名为了给孩子治病的母亲,不是毒品贩子。”
此前,红星新闻刊发的《“毒贩”母亲》报道指出,河南郑州一名35岁的母亲李芳(化名),其1岁零9个月的儿子罹患一种罕见的癫痫症。在医生介绍下,李芳开始购买一款药物氯巴占,用于幼儿疾病治疗。在不少国家,氯巴占是获批上市、普遍用于癫痫疾病治疗的药物;但在国内,它在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单中。
李芳及其他病友一直从代购者手中获取药物;今年7月,一名代购者“为了逃避海关检查”,要了李芳的地址,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寄给李芳,李芳再将包裹转寄给代购者。随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警方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对李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李芳认为,根据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出于医疗目的,贩卖管制类精麻药物的行为,不以涉毒罪名定罪处罚;检方虽然不予起诉,但仍然认为其构成毒品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到本案承办人、中牟县检察院检察员石会勇。石会勇表示,暂未注意到相关报道,他不便接受采访。
案情回顾
罕见病患儿母亲收寄药物被指“贩毒”
李芳的儿子龙龙,出生第9天时,被发现罹患癫痫,几个月后被确诊为“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这是种罕见的癫痫症;得病的孩子,智力、运动能力都不会获得良好发育。
根据权威论文,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属于癫痫性脑病,最早由意大利学者Coppola等于1995年报道;是一种婴儿早期少见的难治性癫痫,国内尚罕见该病的系统研究报道,发病率不详。
“儿子快两岁了,不会抬头,不会坐,不认识我。”李芳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但对这位母亲而言,“儿子活着就够了。”
龙龙所患的疾病,属于“药物难治性癫痫”,一般的抗癫痫药物,起不到作用。在医生介绍下,李芳找到了一款用于治疗“药物难治性癫痫”的药物,名叫氯巴占。在超过100个国家,氯巴占被用作抗癫痫药物,具有“疗效确切、安全性高、耐受性良好”的特点。
根据《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氯巴占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受到严格管控。因此,在国内的医院、药店,李芳买不到这款药物。一直以来,她通过病友群里的代购者来购买。代购者从国外购买正规上市的氯巴占,再转卖给病友们。
▲李芳家中存放的氯巴占李芳在病友群里认识了一名代购者“铁马冰河”。今年6月,“铁马冰河”突然给李芳发来私信,希望她帮忙收取一个从国外寄来的氯巴占包裹。
李芳收到包裹后,没有拆开,按照“铁马冰河”留下的地址,将包裹寄了过去。她只接收了代购者发来的邮费红包,没有收取代购者的“感谢费用”。
今年9月3日,因为帮助“铁马冰河”收取了这个包裹,李芳被中牟县公安局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早在7月份,郑州缉毒支队下发了一条线索,一个含有氯巴占的包裹入境到中牟,警方将一名正在收取包裹的患儿母亲当场抓获,并相继抓获了代购者“铁马冰河”和另外两名帮他收包裹的患儿母亲。李芳是最后一名归案人员。
随后,中牟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中牟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检方意见
构成毒品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11月23日上午,被指“贩毒”的李芳收到了中牟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显示,中牟县检察院称,氯巴占系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对于癫痫病人有较好的疗效,在国内市场不允许私自买卖。
代购者“铁马冰河”(已提起公诉)非法从事氯巴占代购,即低价从境外购买此类药品,通过微信群加价向患有癫痫疾病人的家属贩卖,从中牟利。
中牟县检察院称,李芳儿子因患癫痫疾病,多次在医院治疗均无明显好转,后经医生推荐服用氯巴占,病情有明显好转。李芳经他人介绍后,多次向“铁马冰河”购买氯巴占。
“铁马冰河”请求李芳提供地址,帮助其接收从国外寄来的氯巴占,并告知李芳如何应对海关查处。李芳为了以后更方便向“铁马冰河”购买药品为儿子治疗,明知氯巴占属于国家管制药品,仍帮助收取包裹并转寄给“铁马冰河”。
经鉴定,从“铁马冰河”处扣押的包裹物品,检出氯巴占的成分。
中牟县检察院认为,李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即“走私、运输、贩卖毒品”。
中牟县检察院同时称,李芳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系初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家中有患癫痫疾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彰显司法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中牟县检察院决定对李芳不起诉,同时,责令李芳具结悔过。
当事人回应
我不是毒贩,不认可“定罪不起诉”
此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文远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氯巴占作为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确实在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里,“氯巴占具有成瘾性,会令人产生依赖,这是毋庸置疑的。”
“现实中,病友通过海外途径非法获得麻醉药品、精神毒品的情形非常多。”曾文远说,出现这些情形,主要是因为国内某些药品短缺,或同类药品相对效果较差,“如果一棍子打死,都往‘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的方向走,可能不太合适。”
多名法律专业人士均向红星新闻记者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并于2015年5月出台了毒品犯罪司法领域中著名的“武汉纪要”。
“武汉纪要”的全称,是《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在这份纪要的第七条,明确了“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纪要称,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但若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专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兵指出,“武汉纪要”明确了“出于医疗目的贩卖管制类精麻药物”行为的定性,即不以涉毒罪名定罪处罚。
王红兵认为,管制药品在医疗渠道流通,它们就是“药品”;管制药品在毒品渠道里流通,用于走私、贩卖或者吸食,它们就是“毒品”。
11月23日下午,中牟县检察院作出“定罪不起诉”的决定后,李芳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氯巴占是我儿子治病的药,我们没有用在别的地方。孩子吃氯巴占后,病情确实有所好转,这个药很重要。”
李芳说,不认可检察院对其定罪不起诉的决定,接下来,将向中牟县检察院进行申诉,“我不是毒品贩子。”李芳同时表示,“希望能有一个吃药的合法途径,不想再有病友碰到我这种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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