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热水器“超期服役”致租客两死一伤,死者家属获保险理赔

出租屋内使用“超期服役”燃气热水器,致三名租客一氧化碳中毒,两死一伤。事发后,两死者家属起诉保险公司,分别获得10万元理赔。
11月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因燃气泄漏引发的保险索赔案件,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超期服役”燃气热水器致租客伤亡,房东担责60%
上海虹口法院介绍,2018年初,上海某小区的出租屋里发生了两死一伤的严重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是燃气热水器超过使用年限,且排气管道排风不畅,导致一氧化碳在室内积聚,造成三名租户一氧化碳中毒伤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房东及燃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对租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定期安全检修且对燃气公司明确告知的安全隐患怠于排除,因此承担事故60%责任。而死者作为使用人,在未保持室内空气充分流通条件下长时间使用热水器,系导致涉案燃气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承担事故40%责任。在该案中,两名死者的家属分别获赔82.5万余元。
死者家属起诉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判决后不久,房东找到死者家属并告知:我在事故发生前已投保民用燃气保险,作为投保人理应获得保险金赔付,希望你们能够配合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得知情况后也联系到家属并告知:你们有权获得保险金,但根据保险条款,需要提供燃气意外事故证明、保单原件等材料才能进行保险理赔。
家属得知后认为两死者是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具备保险金请求权,但由于缺乏保险理赔所需材料,保险公司无法向死者家属理赔。
因此,家属向上海虹口法院申请诉前调查令,由于涉及程序性证据问题,法院审查后出具诉前调查令,随后,死者家属调取了事故房屋的燃气险保险单及保险合同,顺利向法院起诉。
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两死者家属分别支付理赔款各10万元。
关于民用燃气保险的相关知识
上海虹口法院介绍,民用燃气保险保障对象(被保险人)一般系指民用燃气用户。本案中,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为民用燃气用户,同时“释义”部分将民用燃气用户定义为两类人员,1、投保案涉保险的民用燃气注册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2、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时,在注册使用人居室内的其他人员。
该案死者符合第二项约定,因而属于被保险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其身故保险赔偿金可当做遗产处理,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保险赔偿金。
法官表示,现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条款关于被保险人的范围定义并非相同,有的将在民用燃气使用地址合法居住满一定时间的人员认定为被保险人,也有的仅认定民用燃气注册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并不包含来访人员及租客等。因此,在购买燃气险时对此需多加注意。
民用燃气保险一般为综合性保险,保障范围覆盖家庭财产损失、人身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部分以及其他附加保障。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重点关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条款所载明的责任免除情形,比如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拆卸或搬移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及附属设备,或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及附属设备等情形。
法官提醒,根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8年。而本案中出租房屋内的燃气热水器从1999年开始使用,早已超过报废年限,且排烟管道内有杂物阻塞,加之租客使用时紧闭房屋门窗,通风不畅,最终引发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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