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裕鑫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军被三门峡义马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邵军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10月20日,三门峡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义马市法院重新审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裕鑫公司与当地一名珠宝商的妻子赵冬梅发生纠纷,赵冬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了裕鑫公司,同时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湖滨区法院根据赵冬梅的申请,查封了由裕鑫公司开发的“银堤漫步”6号楼的四套商铺。后河南省高院再审后认为,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双方以民间借贷进行了诉讼后,邵军被判偿还赵冬梅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在案件进行执行过程中,邵军将其中一间贴有封条的商铺卖掉。
义马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部分)。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义马市法院于今年8月3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该院认为,邵军明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裁定保全的房屋和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编号不一致,故意不告知,逃避履约和执行,在现场查封后,仍将查封的房屋出卖,造成大部分出卖款项无法追回,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义马市法院认为邵军犯罪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查封示意图。 邵军不服提出上诉。他说,他售卖的商铺不在诉前保全裁定中查封的四套商铺以内,也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的标的物。邵军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辩称,邵军销售的商铺是没有被湖滨区法院依法查封的商铺,邵军的行为不存在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邵军没有明知涉案商铺已被湖滨区法院“查封”而非法处置该商铺的主观故意,邵军的行为没有造成该房屋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此外,原审判决还存在没有公开宣告判决、变相剥夺被告人上诉权辩护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涉案111号商铺外景。10月20日,三门峡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义马市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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