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前订单总价为690元
支付后却发现被扣款940元
消费者谭先生以
“去哪儿”APP构成价格欺诈为由
起诉至法院主张“退一赔三”
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01.
下单前690元却被扣款940元
消费者称
“去哪儿”瞬时涨价涉嫌欺诈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9年10月16日,北京消费者谭先生通过去哪儿网APP预定当月20日北京飞往兰州的机票,查询时页面显示,航班号ZH1273的机票价格为640元。
随即,谭先生下单订购了该班次成人机票,订单确认页面显示应付价款690元(票价640+基建燃油费50元)。
确认信息并付款后,当天23时23分,谭先生收到银行发送的扣款通知才发现,实际扣款940元。23时24分,谭先生收到去哪儿网发送的购票信息,内容显示已出票成功。
看到实际价格差异,谭先生再次查询该航班价格,发现该航班机票售价仍为640元。
谭先生称,发现实际支付与此前订单信息确认界面总价不一致时,他立即联系去哪儿网人工客服,对方称该机票在谭先生确认付款时涨价。
“去哪儿网”APP由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经营。谭先生以趣拿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返还其实际损失价款940元及3倍惩罚性赔偿金,同时请求判令趣拿公司停止利用技术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删除付款瞬时涨价的后台程序。
02.
趣拿公司否认有瞬时涨价程序
因原告提供了订票流程优化建议
愿意支付消费者3倍机票款
庭审中,趣拿公司称,因谭先生为去哪儿网的订票流程提供了很好的优化建议,愿意支付3倍机票款2820元,但不认可构成欺诈。
趣拿公司对订票及支付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的原因解释为:
由于成本原因,用户搜索结果的价格是通过去哪儿网查询的在一定时间区间内相对不变的价格,并非实时变动的价格,而用户订票价格是实时价格,因此出现订单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
趣拿公司表示,不存在付款瞬时涨价的后台程序,也并未开发过或上线使用“付款瞬时涨价的后台程序”,机票价格变动系该机票代理商报价变动。对此,趣拿公司提交了其统一服务平台截图显示:
2019年10月16日23时21分46秒订单创建成功,价格为690元;
23时22分18秒订单开始支付前校验;
23时22分18秒价格:S舱900,原订单代理商录P舱(640),现在取最低价S舱900元,机票价格发生变化,已弹框提示用户,提示内容为“机票价格由690元升高至940元,升高了250元,请注意新价格及新退改规则”;
23时23分18秒订单开始支付前校验,原订单代理商录S舱(900),现在取最低价S舱900元,支付前校验通过。
谭先生不认可其看到弹框提示,表示:“我当时并没有看到过‘S舱900’等弹框提示,趣拿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我进行了第二次‘支付前校验’,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第二次输入密码即进行第二次‘支付前校验’。”
03.
法院审理认为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瞬时涨价程序
趣拿公司不构成欺诈
判决书中提醒趣拿公司
“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谭先生通过去哪儿网APP购买机票,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趣拿公司已将940元机票款退还,且表示愿意给付谭先生2820元,法院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书截图
对于趣拿公司是否存在瞬时涨价的后台程序及如果存在应否公开并删除该程序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谭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趣拿公司的平台存在瞬时涨价的后台程序,趣拿公司的解释亦具有一定合理性,故对谭先生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谭先生28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提醒趣拿公司“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需要指出的是,北京趣拿公司应当注重平台系统的维护、优化和改进,在涉及消费者重要利益如价格变动等情况时,应通过交易模式的设计尽到提示义务,提醒消费者注意,平衡好企业运营收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关系,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谭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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