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观察|为何要“少捕慎诉慎押”?唐雪被押324天是个注脚

“丽江反杀案”终于尘埃落定,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唐雪18万余元,以赔偿其被羁押324天的损失。
2019年2月春节期间的深夜,醉酒男子李德湘持菜刀砸门、反复骚扰,甚至殴打唐雪及其家人,唐雪持削皮刀、水果刀防卫,最终刺死对方。案发后,唐雪被刑拘、逮捕,这一关就是整整324天,直到2019年12月30日,当地检察院认定唐雪属于正当防卫,不起诉结案。
在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18万能否弥补一个年轻女孩近一年的牢狱之灾的争议之外,其实,还有一个程序正义话题值得关注:在认定正当防卫、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是不是一定要把唐雪关押着,且一直关押到324天?能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这其实就是落实《刑事诉讼法》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就一定要羁押。
唐雪是一名退伍女兵,平常表现良好,没有犯罪纪录,在当地有家、有业、有亲人,且是死者反复挑衅之后涉嫌犯罪的,案件的争议也在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那么,唐雪继续“杀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也不太可能做出潜逃、毁灭证据等行为,如果适用取保候审,唐雪也能做到随传随到,给了司法机关更从容、主动审查案件性质的时间,那么,是不是一定要把唐雪羁押着?这囹圄里的324天,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可挽回的伤害,事实上也加大了国家的损失——事后由国家承担更多的国家赔偿。
唐雪的324天堪称是对“少捕慎诉慎押”的以案说法。
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暨有关文件征求意见研讨会在重庆举行,被媒体解读为“释放强烈信号”。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
今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的96.8%下降到2020年的50.12%,特别是去年最高检推动这项工作后,2020年的审前羁押率比2019年下降了13个百分点。
虽然,“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关改革也得到法律界的热切回应,但民间舆论场里却有一些“冷场”,这其实是一个法治2.0的进阶议题,需要公众有更多法律的知识储备来理解法治进步的逻辑。
当下,一些声音对“少捕慎诉慎押”表示“不理解”:“少捕慎押”是不是放纵坏人?都已涉嫌犯罪了,还不关人,是不是“有猫腻”?这给司法腐败留下了空间?
其实,从法理上说,任何公民都适用“无罪推定”,在没有判决有罪之前,执行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提前惩罚”,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潜逃、继续犯罪、威胁证人等。只有认定当事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或者严重妨碍刑事程序时,才应适用拘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逮捕的前提必须是: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要标准。简言之,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都要羁押。
但是,事实上我国不少刑事案件当中,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侦”等问题突出,“‘一押到底’‘关多久判多久’等不合理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羁押‘绑架’起诉、定罪、量刑,影响司法公正。”就像唐雪这样的案件,没有必要“一押到底”,及时改换取保候审,也避免当事人的“冤狱”太长。
此外,就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所指出的:社会公众对逮捕羁押还存在一定认识误区。群众往往把“捕与不捕”当作“罪与非罪”的象征,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申诉上访。这给司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带来了无形压力。
推动“少捕慎诉慎押”改革,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它可能和之前人们的朴素直觉有一定冲突,甚至有人反而更认同“以捕代侦”“久押不决”,但是,这样的改革恰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爬坡过坎、“打怪升级”。“少捕慎诉慎押”不是对坏人的纵容,而是精准地维护正义。
司法改革需要全社会的认同和共情,相对之前正当防卫标准的调整,推动“少捕慎诉慎押”改革需要公众的更多认同,明白这样的司法改革是在维护每一个公民的程序正义。
唐雪的324天,是“少捕慎诉慎押”的一个注脚,当觉得“少捕慎押”是放纵“坏人”时,也想想唐雪之前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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