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宁夏动物保护志愿者李根山被起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一案,8月31日一审宣判。李根山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李根山的律师曾祥斌9月3日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发来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李根山等人准备了猎狗等捕猎工具,携带猎狗的目的就是为了猎捕鹅喉羚,最终造成2只鹅喉羚被猎捕并遭杀害。
据红星新闻报道,李根山在法庭上辩称,这并非猎捕,而是一起“车撞羊”的交通事故。对于检方指控的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三项事实,李根山称,三起事实中,他们均针对捕猎者向森林公安报警。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并未报警。
9月3日,李根山的妻子称,李根山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向法院提出上诉。
非法猎捕罪焦点:被告人称是“车撞羊”,一审认定共谋捕猎
2019年,李根山参与举报腾格里沙漠排污事件受到关注。当时,生态环境部派出工作组,赴宁夏中卫市调查。据中卫市通报,该污染事件所涉美利林区12万平方米范围内发现黑色黏稠物污染地块14个,对涉事企业9名责任人和监管部门2名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了相关责任。
2020年9月10日,中卫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李根山等人因打着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成员的幌子,相互勾结,采取殴打、威胁、辱骂、恐吓等手段,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被警方刑事拘留;当年9月29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李根山等人批准逮捕。
2021年8月21日,此案由沙坡头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两天,直到8月22日晚11点20分结束,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起诉书称,2019年12月,李根山、牛海波等6人共谋去猎捕鹅喉羚等野生动物,并准备车辆、探照灯、猎犬等工具。当晩,他们驾车前往沙坡头区迎水桥镇甘塘地区,开始分头寻找、猎捕鹅喉羚等野生动物。其中,李根山、牛海波、徐国祥采取驾车撞击方式猎捕1只鹅喉羚并藏匿徐国祥家中。另有3人采取猎犬猎捕方式抓获1只鹅喉羚,但因3人驾车返回途中车辆陷于砂石中无法行驶,遂通知李根山、牛海波、徐国祥三人开车救援。后6人将这只鹅喉羚在牛海波家中宰杀分割。
起诉书称,李根山将其与牛海波、徐国祥猎捕、杀害的鹅喉羚头骨送给被告人张玉,张玉将该鹅喉羚头骨处理后制作标本保存。2020年9月,被告人张玉明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根山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仍将该鹅喉羚头骨标本敲碎,并抛至黄河毁灭。经鉴定,被告人李根山等6人非法猎捕、杀害的2只鹅喉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澎湃新闻从李根山的律师曾祥斌处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经审查,被告人李根山、牛海波、徐国祥等6人在前往甘塘地区之前便准备了猎狗等捕猎工具,6人对携带猎狗均知情,明知携带猎狗可能会造成捕杀鹅喉羚的危害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被告人徐国祥等3人的供述也可相互印证,证实携带猎狗的目的就是为了猎捕鹅喉羚。6名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猎捕鹅喉羚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积极实施了猎捕行为,造成了2只鹅喉羚被猎捕并遭杀害的危害后果,6名被告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共同犯罪,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根山、牛海波等多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其中李根山等4人非法猎捕、杀害2只。
李根山和牛海波在庭审上的说法,与判决书上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所不同。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庭审上,李根山称,当晚他坐在车后排睡着了,车撞到鹅喉羚后,牛海波和徐国祥将他喊醒,他下车,看见车后躺着一只鹅喉羚。他查看现场,发现车没有拐弯,没有下路基,也没有追逐、碾压的痕迹,他认为这是一次“车撞羊”的交通意外,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他们驾车撞击猎捕鹅喉羚。
根据报道,李根山称,受伤的鹅喉羚被拉到徐国祥家养伤。次日,他接徐国祥电话说鹅喉羚死了,不知道这只鹅喉羚是如何处理的。同时,徐国祥还告诉他,当晚另外一辆车的3人也抓了一头鹅喉羚。
被告人牛海波则在庭审上称,他们在开车途中发现一只动物,徐国祥说是“黄羊”(实为鹅喉羚),让他开车撞,他回头问李根山,李根山称想撞就撞,当他第二次回头再问李根山时,因为车距离“黄羊”太近,来不及刹车就撞了上去。
被告人徐国祥称,路上,他在后排睡着了,模糊听见牛海波问有一只“黄羊”撞不撞?他没有回答,也没听到李根山回答,随后“哐”的一声车撞上了“黄羊”。他们下车看到“黄羊”躺在地上,就把“黄羊”拉到徐国祥家。
一审判决书显示,李根山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李根山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不属实,罪名不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
寻衅滋事罪焦点:被告人称报了警,一审认定没有
关于寻衅滋事罪,起诉书指控,2019年下半年,李根山伙同牛海波、徐国祥、周波、张保其、马虎臣等人,打着“保护野生动物”的幌子,以“巡山”为名,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实施了三起犯罪行为。
起诉书称,在这三起犯罪事实中,李根山及牛海波等人,追逐拦截他人,并占有他人的6只猎犬,其中一只猎犬在捕猎过程中摔伤后,被李根山、牛海波等人宰杀食用。这6只猎犬价值共计5640元。
被告人当时是否报警等成为寻衅滋事指控的辩论焦点。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根山辩称,检方指控的三起事件中,他们都针对捕猎者向森林公安报了案,他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外李根山的辩护人提出,李根山系环保志愿者,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李根山等人在巡山过程中把捕猎者的猎狗收走,不属于无事生非、强拿硬要的行为,没有破坏社会秩序。
另据红星新闻,在此前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李根山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猎犬虽然是盗猎者的合法财产,但同时又是涉嫌犯罪的工具,李根山等人为阻止盗猎者捕猎,收走捕猎工具时并非强拿硬要。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经审查,被告人无权没收、处置公民的合法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事实中各被告人均未报警,被告人李根山、牛海波、徐国祥、周波在“巡山”过程中,借保护野生动物的名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根山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此案中,除李根山外,被告人牛海波、徐国祥、周波、郭华、顾新平、詹龙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牛海波、徐国祥、周波、马虎臣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此外,还有被告人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和非法经营罪等。
该案一审判决书由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2021年8月31日作出,共有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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