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定强奸罪”:设“同意年龄”,严惩大年龄差犯罪獐组词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鲍毓明被指“性侵养女”事件在舆论场上掀起轩然大波。这之中不仅有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伤害的考量,也有对于此类行为定罪条件复杂性的关注。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全世界各国都通过了相关法律实施惩戒。其中,美国沿袭了普通法系传统中的“法定强奸罪”(statutory rape)与普通强奸罪进行区分,让未成年的受害者能够更有效地采取法律手段寻求保护,也能帮助检察官在法庭上将此类案件的嫌犯定罪。
但由于其历史起源,美国的“法定强奸罪”带有一个巨大的漏洞:嫌犯可以通过与未成年受害者结婚而逃脱法律制裁。这一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也给当下的美国法律留下了一大弊病。
什么是法定强奸罪?
美国的司法系统分为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法定强奸罪在联邦层面没有统一标准,更多地依赖于各州的具体规定。整体而言,法定强奸罪规定任何人与小于“同意年龄”(age of consent)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皆属违法。与普通强奸罪不同的是,法定强奸罪与双方是否同意进行性行为、是否受到外力强迫无关,只要一方小于同意年龄,即属违法。同意年龄与普通意义上的成年不同,指的是未成年人能给予具有法律效应的同意的年龄,根据美国各州的法律,同意年龄多设定在16至18岁之间。年龄是此类案件的核心元素,大部分州以青春期作为界限,根据不同地区规定,受害者处于12或13岁以下的案件定性为儿童猥亵,受害者大于这一年龄界限、小于同意年龄的则属于法定强奸罪范畴。
这一剔除同意和外力强迫因素,仅考虑受害者年龄的定罪标准是法定强奸罪的最大特点。在普通强奸罪中,受害者是否表示了同意是定罪的关键。相比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在青春期阶段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在家庭和学校环境的熟人环境中,嫌犯可以轻易利用自身的社会优势影响受害者,诱导受害者在其内心并不情愿或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况下给出“同意”。美国司法部少年司法和预防犯罪司于2008年所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受害者为女性法定强奸中,45%的罪犯大于21岁,针对未成年男性的罪犯则有70%大于21岁。为了避免在此类双方年龄和社会地位相差悬殊的情况中对同意的有效性产生争议,法律上统一将同意年龄以下未成年人视为不具有给出有效“同意”的能力,避免嫌犯借此脱罪。
由于法定强奸罪主要目标是打击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性剥削,美国各州也制定了针对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或年龄差距较小情况的相关法律。此类法律统称为“罗密欧与朱丽叶法”,得名于莎士比亚同名悲剧中15岁和13岁的男女主人公。如果年长一方与小于同意年龄一方的年龄差较小,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一般被认为无罪。以同意年龄是16岁的新泽西州为例,如果双方年龄差小于4岁,则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违法。一名22岁的成年人与一名15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属于违法,但18岁的成年人和15岁的未成年人则属合法。包括乔治亚州在内的一些州则把年龄差当作减少量刑的条件,虽然不能直接使性行为完全合法,但能够将罪名等级从重罪(felony)降至轻罪(misdemeanor)。同时,一些州也对大年龄差的犯罪加大了惩罚力度。在马萨诸塞州,对于嫌犯比小于12岁的受害者年长超过5岁,或比12-16岁的受害者年长超过10岁的情况,将加大判刑力度。
历史渊源与法律漏洞
法定强奸罪并非近代美国的发明,而是一个有深厚历史渊源的罪名。在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中,法定强奸罪的明文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英国,在1275年制定的《威斯敏斯特法规》中,与任何小于12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皆属违法。在接下来的3个世纪中,相关法律基本维持不变,在17世纪建立的美洲殖民地法律也沿袭了这一规定,部分州将法定年龄定为12岁,部分则定为10岁。但此类法律的目的并非保护女性,而为了将女性作为男性的特殊财产保护起来,因此法定强奸罪被归类为财产犯罪。如前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伦南所说:“因为她们的贞操被认为格外珍贵,人们感到年轻女性尤其需要政府保护。”相关法律要求女性是“在此次性行为前具有贞操的未婚女性”。关于未婚状态和贞操的相关语言直到1998年还依然写在一些州的法律中。
时至今日,法定强奸罪依然深受其婚姻相关起源的负面影响。虽然法律逐步提高了受害者的同意年龄,却留下了巨大的漏洞:童婚。
在美国的50个州中,38个州接受婚姻作为法定强奸罪的免责例外。即,如果嫌犯在被起诉前已经与受害者合法结婚,则这一罪名不再适用。因此,童婚成为了许多嫌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一名不能给出有效性许可的未成年人却可以结婚,其中的荒谬之处显而易见。虽然大部分州的合法结婚年龄都是18岁,但在获得家长许可或法庭批准等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合法结婚,包括怀孕在内的种种情况进一步降低婚姻年龄门槛。部分州针对此类特殊情况制定了最低结婚年龄,以马萨诸塞州为例,男性最低结婚年龄是14岁,女性则是12岁。而包括加州在内的20个州对婚姻最低年龄没有明文限制。在这样的法律下,如果一名30岁的成年男性侵犯了一名15岁的未成年女性,只要他们在检察官正式起诉前结婚,嫌犯就能摆脱法律责任,以合法丈夫的名义继续他的罪行。
促使家长或法官同意未成年女性结婚的最常见的因素之一是怀孕。保守派认为怀孕的女性应该有跟孩子的生理父亲结婚的权利,他们认为这样的婚姻可以避免堕胎,让孩子由一对夫妇而不是单身母亲抚养。这样的思维模式造成了许多未成年女孩被迫和侵犯他们的人结婚。根据美国公共电视网(PBS)的调查结果,2000到2015年之间,美国有超过20万名未成年人合法结婚,即接近每1000个未成年人中就有6人,其中超过1000名儿童未满14岁。而根据反童婚组织Unchain At Last统计,这之中未成年女性占到85%,而77%的未成年女性的合法丈夫都是成年男性。统计中最年轻的新娘是田纳西州的3名10岁女孩,他们的丈夫在结婚时分别是24、25和31岁。
女孩们不仅被迫进入一段婚姻,有时甚至无法主动结束婚姻。在未满18岁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不能履行法律责任,因此未成年的妻子和丈夫无法委托律师进行离婚手续。以弗罗里达州为例,当未成年人进入婚姻时,他就从父母的监护人关系中脱离出来,在法律上成为一名独立的成年人。如果一名女孩在14岁时结婚,她将不再受她父母和政府儿童部门的保护。但她并没有达到法定的同意年龄和承担合同责任的合法责任,无法申请离婚,就这样被遗留在了法律的无人之地,进退两难。
对于未成年人遭性侵害问题,在历史的演进中,美国给出了仍存诸多弊病的答案,以致在21世纪、在一个发达国家仍有童婚这一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广受谴责的现象。对于美国的“法定强奸罪”设定,无论是“罗密欧与朱丽叶法”的灵活处理,还是给童婚留下漏洞的弊病,在其他国家进行相关立法时可以去粗取精地参考,以寻找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保护,让孩子们免于恐惧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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