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里,随着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二审的公开审理,一件地方政府为应付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弄虚作假,企业通过注册新公司代缴环保行政处罚继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李代桃僵”事件,揭开冰山一角。5月26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直播截图。2018年11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山西“回头看”时对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化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时任文水县副县长贺荣杰为避免当地政府责任,要求文水县环保局(现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出具处罚决定。2020年10月23日,鑫海化工董事长陈继先在由其公司法律顾问撰写的《关于文水县环保局对我公司错误处罚情况的汇报》中称,因担心公司被处罚后无法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时任文水环保局南安环保所负责人的出谋划策下,他到文水县工商局注册了“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代缴了这笔20万的罚款,此举使鑫海化工2018年和2019年继续享受国家税收政策的扶持。但2020年春节后,文水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将文环罚字(2018)118号上传到了网上。陈继先称,这影响了鑫海化工的社会信用记录。2020年10月13日,鑫海化工向文水县政府寄送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文水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是鑫海化工将文水县环保局、文水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文水县政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环保局做出的处罚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法院判决撤销文水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文水县政府不服后上诉,2021年7月20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文水县原副县长贺荣杰因其他刑事案件在押,无法对此事作出回应。“李代桃僵”的行政处罚鑫海化工于2019年11月21日更名为山西鑫海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和利用企业。自2017年首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山西开展督察以来,不断有群众举报该公司的环境违法问题。其中,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山西开展督察“回头看”时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指出该公司“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违法停运环境保护设施、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未经备案购买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据文水县政府官网公开信息显示,当时,文水县配合调查核查,依法查处鑫海化工污水处理厂擅自整体停运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配合原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将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注斌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其停产整治。针对这20万元的罚款,鑫海化工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2018年11月30日,文水县环保局对鑫海化工做出了20万元的行政处罚(文环罚字(2018)118号),但承诺之后予以撤销,同时还让鑫海化工另外注册“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代缴罚款,环保局又给该公司也下达了一个与本案所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容、日期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和2020年文水县环保局还向文水县税务局出具鑫海化工没有违法污染行为的证明。鑫海化工董事长陈继先在汇报中称,2018年6月下旬,公司的污水处理车间因出现故障停运,产生的污水送交山西上德水务有限公司处理,并于2018年6月28日双方签订了《污水处置合同》。2018年11月19日,时任文水县政府副县长贺荣杰带领环保局局长吴晨劲等来其公司检查工作,发现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停运,当即表态要处罚20万元。“我汇报说明情况,他置若罔闻,非罚不可。”陈继先在汇报中称,2018年11月30日文水县环保局给公司下达了文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多次催交罚款。文水环保局南安环保所负责人出谋划策,让他把罚款交到别的公司名下,他们再把鑫海化工的处罚决定书撤了,就没事了。“于是我就听了他的话,到文水县工商局注册了‘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文水县环保局又给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下了个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2月12日以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交纳了20万元的罚款。”“政府的处罚要执行,总要想办法交这个钱。”2021年8月11日,陈继先在电话中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发现,2017年至2020年鑫海化工连续四年被评价为“守信激励”对象。陈继先在汇报中称,2019年3月10日和2020年1月2日,因文水县环保局给文水县税务局出具了与文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互矛盾的证明,鑫海化工2018年和2019年继续享受着国家税收政策的扶持。出具的证明具体内容包括“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6万吨/年废机油精制技改项目在2018年度污染物排放按照文水县环保局文环发(2016)82号文件要求执行,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吕梁市回应罚款代缴一事,认为不影响原公司履行行政处罚但2020年春节后,文水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将文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传到了网上,陈继先认为这影响到了公司的社会信用记录,对公司声誉、信贷、税收造成严重的影响。2020年10月13日,陈继先向文水县政府提出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请,文水县政府收到后,以超行政复议时限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文行复决(2020)4号)。陈继先随即把文水县政府诉至法院,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作为诉讼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文水县政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环保局做出的处罚予以撤销。随着上述行政案件的公开审理,鑫海化工“李代桃僵”一事揭开了冰山一角。事实上,在今年4月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山西时,有多人实名向督察组举报鑫海化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和代缴罚款一事。吕梁市政府就鑫海化工缴纳罚款的情况公开回应称,“2018年,原文水县环境保护局在对鑫海化工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该公司法人代表被移送公安机关,公司的账户冻结无法转账,后该公司财务人员使用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缴纳20万元行政处罚,收款票据填写的行政处罚编号与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一致,备注亦已注明处罚依据。”吕梁市回应鑫海化工缴纳罚款一事。 来源:吕梁市政府网站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十一批)吕梁市政府表示,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代缴罚款的行为,不影响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的履行。针对吕梁市回应的“找公司代缴不影响原公司行政处罚的履行”这一说辞,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了多位环境执法人员,他们均表示,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明确的,代缴行为是不允许的。“不然上市公司违法了也找一家公司来交罚款,信息都不用披露了,这是典型的‘李代桃僵’。”一位执法人员说。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曹晓凡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谁的违法行为谁来负责,不能通过委托别的企业转移行政责任,也就是说罚款不能让别的企业以另外的名义代缴,被处罚主体肯定是不能变的。”“这属于弄虚作假。”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认为,“环保部门处罚执行主体错误,处罚甲却让乙缴罚款。企业的行为属未执行处罚决定,且涉嫌偷税。”两轮督察皆遭群众举报,环保部门表示仍在调查政府官网显示,早在2017年5月1日,文水县当地群众就反映鑫海化工在生产过程中排出大量刺鼻性气体,影响村民正常生活,文水县政府现场检查以该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全面停产为由,认定群众反映的刺鼻性气体问题不属实。当年5月4日,山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公示的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反映问题办结情况公示(第一批)中,群众反映鑫海化工利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强酸、强碱违法生产柴油、散发大量恶臭气体。山西省环保厅现场检查核查后公开回应称举报不属实。直到2018年11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山西“回头看”时对鑫海化工进行了现场检查,才首次全面揭露了鑫海化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督察指出,“第一轮督察交办的鑫海化工公司环境违法举报问题,吕梁市没有进行认真查处,无视企业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违法停运环境保护设施、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未经备案购买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未深入调查即上报举报不属实并进行公开。原省环境保护厅把关不严,先后4次为该企业发放或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充分暴露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等不作为问题。”“这家企业是重点查办的企业,当时我们查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一名当时参与现场检查的督察人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针对今年新一轮督察期间群众实名举报的鑫海化工环境违法问题及“狸猫换太子”代缴罚款一事,山西省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环保所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仍在按程序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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