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毒2》被诉抄袭,刘德华该不该成为被告?律师解读

近日,成都一家影视公司将刘德华以及电影《扫毒2》6家出品方公司以侵权纠纷告上法庭,提出连带赔偿9999.9999万元人民币。部分网友认为该公司的索赔行为疑似“碰瓷儿”。针对此事,8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海,以及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孙海天律师。
刘德华该不该成为被告?
导演阿生表示:《完美情人》是由他担任出品人、导演、监制、编剧并主演的电影。而《扫毒2》在人物设置、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人物关系、重要情节、结局表达、人物职业、拍摄表现手法、人物海报设计、片名设计、服装设计等诸多方面几乎是“完全”抄袭剽窃了《完美情人》,情节十分严重、性质十分恶劣。刘德华作为严重侵权电影《扫毒2》的制作人、监制、主演,并作为该片实际控制人,明知拍摄电影时不能侵犯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但依然以实际行为做出并支持各被告的严重违法行为,应与其他被告公司一起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情况类似《“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于正须与另外几家出品公司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扫毒2》被诉抄袭,刘德华该不该成为被告?律师解读

《扫毒2》与《完美情人》海报对比图 阿生导演供图
对于部分网友认为导演阿生及其影视公司的索赔行为疑似“碰瓷儿”,黄春海律师表示,在文学作品与艺术领域内抄袭是非常困难去界定的,导演(原告)有权利提出这样的观点与主张(《扫毒2》涉嫌抄袭),但这种观点和主张在法律上能否成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那就另当别论了。构不构成抄袭,构不构成侵权,也不是按照某一方的观点为准,法律上自有判断的尺度。
因为刘德华成为被告,这起官司引发了广泛关注。对于刘德华该不该成为被告,黄春海律师称,如果刘德华只是单纯作为演员参与被控侵权作品创作的话,这个诉讼把他列为被告是有一点争议,但也不能完全说是不对。刘德华作为被告在程序上可能是有这个权利的,但是从电影这种艺术创作的形式来讲,演员虽然是创作者,但因为创作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制片者来承担的,所以从个人角度来说,他是无需对影片的创作承担侵权责任的,所以这个诉讼把刘德华列为被告可能是有些问题、有些争议。

《扫毒2》被诉抄袭,刘德华该不该成为被告?律师解读

《扫毒2》与《完美情人》对比图 阿生导演供图
黄春海律师表示,“就影片本身的制作行为来讲,不管是他(刘德华)作为监制、制片、演员,还是一个职务行为,他个人如果没有直接(参与剧本创作),比如说他作为编剧的话可能会有一个抄袭的行为,他如果只是其他的艺术上的职务的话,从我的理解来讲是无需承担个人责任的。”
《完美情人》是一部什么样的电影?
《完美情人》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电影?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其并没有在院线上映。阿生介绍,《完美情人》是他担任出品人、导演、监制、编剧并主演的电影,于2006年在全国发行DVD、VCD影碟,并于2007年至2019年在“优酷网”全国发行,于2007年取得优酷网全年点播前三名影片,优酷网发行版本取名《春天别恋》(又名:《好想再说我爱你》)。本片十周年之际,《完美情人》“导演剪辑版”于2016年年底至2018年在“搜狐视频”再次全国上映发行。
红星新闻记者登录优酷以及搜狐视频,发现已无播放源,搜狐视频上则仅有《完美情人片花》可供观看。优酷目前已经没有该电影的任何介绍信息。
有网友表示,从9999.9999万元人民币的索赔金额设定来看,当事人动机还是值得怀疑。对此,导演阿生解释,“我们之前本来是起诉的5亿。因为按照法律条款规定和这次被告的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情况,应该赔偿非法所得的1~5倍金额,也就是8亿~20亿。因法院管辖权的原因,才不得不调整为比1亿少一元。”

《扫毒2》被诉抄袭,刘德华该不该成为被告?律师解读

《扫毒2》与《完美情人》对比图 阿生导演供图
“抄袭”行为认定难吗?
常年为影视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孙海天律师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表示,对于网友质疑导演阿生及其公司的行为是否是炒作,要分两方面来看。
如果是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不是炒作,“因为只要你认为别人抄袭你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权利去起诉,在法律框内去行使你的权利,正常的诉讼流程都要经过庭审,一审、二审之后才能见分晓。但从社会层面来说,这无疑是一种炒作行为,首先就是原告的索赔金额,9999.9999万元人民币的高金额就会吸引到媒体、社会公众的关注,如果是9万元、99万元,可能就没有现在的曝光度与关注度;其次,把刘德华列为被告就是一种炒作,因为一个电影去告另一个电影,你是要去告著作权的权利人,而刘德华作为一个自然人,他是这部电影的演员,也是受雇于片方,这个案子在法律上属于民事诉讼,理性的原告会在索赔金额上有所考量,且刘德华与片方只是劳务关系,却被列为共同被告,他本人在著作权上是无关联的,只是看中了刘德华老牌艺人的身份,用‘刘德华’这三个字来消费。”
此类著作权纠纷中“抄袭”行为认定难吗?
如何评判一部作品涉不涉及抄袭?

孙海天表示,这要从三方面来讲。
第一,在先作品的公开发表,涉嫌被抄袭的作品应当公开发表,必须有人知道。需要在一定社会范围上传播,令非特定群体能够了解看到,比如说你单纯的是家人朋友看到,这就不是非特定人群;
第二,要在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方面深度相同与相似。单一的情节相似是不能单纯认定“抄袭”的,不同的编剧受雇于不同的电影片方,可能在创作上还是会存在一定的巧合,但如果你在情节连贯上也是雷同或者一样,那就可以认定为你抄袭,毕竟人在不同的思想观念、在社会认知上作为不同的个体接收到的信息也不会完全一样,就像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雪花,人也不会有相同的指纹一样;
第三,要排除合理的创作来源。《扫毒2》在情节与人物设置上也是警察与绑匪交织的故事,但这作为一种大家都可以想到的人类共同的经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创作有实际来源,是有依据的,这样的话就不能构成“抄袭”。
孙海天表示,普通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法院的基本审限是六个月,如果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那么法院受理期间可以申请延长。“不过就目前来看,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单诉讼费就要54万,如果他们不拿出这个费用,法院就会自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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