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沈志莉因工作与他人发生矛盾,先后20余次向有关部门进行匿名诬告,涉及多名领导干部,对学校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北京市纪委常委李威介绍,沈志莉直至组织审查期间才承认所谓的“匿名举报”是其为了发泄个人不满,故意编造。如此胡为,何其荒唐!
党内监督是所有党员的正当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然而,诬告绝不等于监督,其本质是出于一己私利,滥用权利。诬告者往往希望通过诬告打击被举报人,企图在人事变动或荣誉、利益分配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仅仅为了满足自身狭隘的报复或嫉妒心理,恶意攻击他人。沈志莉只为个人不满,随意攀扯,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态,玷污了所有党员所享有的正当权利。显然,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还将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不仅如此,纪检监察部门对每个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都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工作程序。诬告信件掺杂大量虚假信息,即使经过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后发现失实,也使得纪检监察干部将有限的精力分散在大量无意义的劳动上,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同时也不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准确分析研判所在区域的政治生态和反腐败工作形势。
打击诬告行为已经引起决策层高度重视。中办制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将保障合法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并设专章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又强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当前,各地改革发展任务艰巨,激发、保护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已成当务之急。各地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规定,一方面,切实保护大众民主监督的权利,严肃认真对待监督言论,让清白者不蒙冤,有过者被严惩;另一方面,要提防别有用心者将监督权化为泄愤的“私器”,应及时运用党纪国法对诬告者严肃惩戒,让“诬告”之流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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