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同性伴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张佳(化名)和王兰(化名)系共同生活50余年的同性恋人。张佳因脑萎缩失去行为能力后,将王兰诉至法庭,主张王兰“归还”其财产。沈阳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佳的诉讼请求。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同性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和调整,相关权属认定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
女同起诉伴侣要求返还钱物,曾被诊断有被窃妄想
上述二审判决书显示,张佳与王兰均是1942年出生的女性,家住沈阳。张佳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4月,法院宣告其妹妹张华(化名)为监护人,王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王兰侄女和侄儿。
决书显示,张佳向一审法院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兰返还个人物品及人民币29.4万余元和利息。其事实和理由为,张佳有6张存折、16张存单交由其监护人张华保管,金额共计29.4万余元,但经查询,存折全部注销,存单全部挂失。张佳与王兰曾长期共同生活,共同购置房产。张佳要求王兰予以返还。
王兰则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张佳返还卖房款12.5万元。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二人曾共同生活50余年,期间购得两套房屋。双方曾约定,两套房屋二人各占50%。同时还约定,二人在世,两处房产出卖、出租事宜均由两人共同协商。2020年6月24日,张佳的监护人张华将一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第三人,侵害了王兰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2015年7月9日,张佳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到沈阳市安宁医院住院4天,经医院检查张佳精神状态尚安静、意识清晰,不过存在明显的被窃妄想、被害妄想,主要针对在一起生活的女伴王兰。张佳认为家里的钱、物等都被王兰偷拿走了,向王兰不停要钱,给付她5万元钱也不承认,还不断在钱上纠缠,对王兰不好,总是打骂。2019年11月16日,沈阳市华阳医院对张佳出具病情介绍称,患者张佳2009年左右小脑萎缩后,记忆力减退、走丢,胡言乱语、情绪易怒,骂人,生活不能自理,经常将大便在裤子里,失眠。
2019年12月6日,张佳经鉴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张佳在工商银行有定期存单,累计金额为22.3万余元。张佳名下还有一处房产,2020年6月22日,该房产被卖给案外人,价格15万元。
判决书显示,一审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同性恋人,但同性恋人关系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或者同居关系,其财产不受婚姻法或者同居关系的保护和调整,动产及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应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
关于原告张佳及其监护人主张返还个人物品,被告同意返还,但原告未明确何种物品,故该院不予处理。
对于原告张佳主张返还存单及存折款29.4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张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王兰违背原告意志,存在私自挪用、领取了该款的情节。原告张佳的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王兰辩称要求按照共同共有予以分割,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王兰反诉主张原告张佳返还卖房款12.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遗嘱复印件和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诉争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有的依据,也不能依据双方同居的事实得出房产共有的结论,应当按照房屋登记为准。被告张佳反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原判:同性恋人间财产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张佳不服大东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10日,法院对张佳与王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立案。
二审判决书显示,张佳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王兰返还人民币29.4万余元及利息,此外判令王兰返还金项链、金戒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对此,被上诉人王兰辩称未见金项链、金戒指等物品。张佳所称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并非张佳个人物品,而是二人共有物品,且王兰仍在使用。
沈阳中院认为,同性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和调整,相关权属认定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关于张佳诉请王兰返还29万余元账户资金及利息的问题,因王兰辩称其对账户资金去向不知情,且存单及存折销户时的客户签字均为张佳本人所为。 张佳于2015年7月9日的住院病历亦显示其意识清晰、问答切题、具有自理能力,故上诉人张佳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兰违背其意志领取和处分了账内资金,故对该上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张佳提出要求王兰返还金项链、金戒指及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等个人物品的上诉请求,因张佳在一审时并未提出此项具体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该院二审对此不能直接审理,张佳可另案解决。
综上,沈阳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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