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上午,遵照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三中院对“民航医院杀医案”罪犯孙文斌执行死刑。
2019年12月24日,因对母亲的首诊医生杨文不满,他在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内趁其不备,持尖刀反复切割杨文的颈部,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对孙文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文斌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孙文斌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案发一个星期前,孙文斌曾找杨医生说过,其母亲治好了行,如越治越坏,杨医生的命就搁这了,他的命也搁这了。
案发时,孙文斌当着众多患者及家属和医护人员,持尖刀反复切割杨文的颈部,他自述怕一刀扎不死,又拿刀划了杨文脖子几下,杨文流了很多血瘫倒在地上,他看着杨文来气,又蹲下来,拿刀照着她的脖子刺了两刀。
在场的护士称,孙文斌还大喊:“只针对她,她治不好的话,就让她一命抵一命”。案发之前,杨医生与孙文斌的对话都是很平稳的,并没听到杨医生说过刺激孙文斌的话。
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孙文斌,男,55岁(1964年12月23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暂住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指控:孙文斌因其母孙某1(95岁)在家中不能正常进食,于2019年12月4日与家人一起通过999急救车将其母送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医院。在该医院急诊科就医期间,孙文斌不配合并多次拒绝医院根据病情对其母给予检查和治疗,对首诊医生杨某1(女,殁年51岁)心怀不满,遂准备尖刀并随身携带,意图实施杀害行为。
孙文斌于2019年12月24日6时许,在该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内,趁正在值班的杨某1不备,持尖刀反复切割杨某1颈部,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1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反复多次切割颈部,伤及颈髓、双侧颈动、静脉及神经、肌肉、甲状软骨、气管、食道,致颈髓横断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孙文斌作案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孙文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孙文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案件起因、到案经过等与事实有关的问题提出异议。
孙文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孙文斌作案3分钟后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第二,孙文斌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显示其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第三,孙文斌与其母感情深厚,其母住院期间病情反复且孙文斌认为医院未按其要求进行诊疗,以上原因造成孙文斌情绪波动,丧失理智进而实施涉案行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孙文斌之母孙某1(95岁)因患心脏病、脑梗死后遗症等严重疾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其间,医院曾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12月4日,孙文斌及其亲属因孙某1在家中不能正常进食,通过999急救车将孙某1送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医院,经急诊诊治未见好转,遂留院观察。孙文斌自以为孙某1的病情未好转与医生杨某1(女,殁年51岁)的首诊诊治有关,因此对杨某1怀恨在心,并多次拒绝该院对孙某1的检查和治疗,还返回暂住地家中,取尖刀并随身携带,多次扬言要报复杨某1。
12月24日6时许,杨某1在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内向孙文斌介绍孙某1的病情时,孙文斌突然拔出尖刀,当着众多患者及家属和医护人员,反复切割杨某1颈部,致杨某1倒地,后又不顾他人阻拦,再次对杨某1进行扎刺,致杨某1被锐器反复多次切割颈部,伤及颈髓、双侧颈动、静脉及神经、肌肉、甲状软骨、气管、食道,致颈髓横断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孙文斌作案后报警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用工具尖刀一把被当场缴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确认后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警方调取的医院急诊科抢救室监控录像及工作说明证明:2019年12月24日6时3分许,孙文斌从腰部抽出尖刀,左手持刀,右手按住杨某1头部开始猛烈、反复割、划杨某1颈部,时间长达24秒;一名男护士试图拉开孙文斌未果;杨某1倒地蹬腿挣扎,几秒钟后双腿伸直仰面倒地再无任何动作;一名男保安试图拉开孙文斌未果;孙文斌对现场众人喊叫,左手持刀挥舞。6时4分许,孙文斌持刀俯身面向杨某1,杨某1有蹬腿神经反射,此时系孙文斌再次对杨某1进行补刀;孙文斌再次离开杨某1工位,对现场保安等众人喊叫,左手持刀挥舞,并返回病床附近。6时5分许,孙文斌拨打手机。6时6分许,医护人员上前抢救杨某1。6时23分许,民警到达现场将孙文斌抓获。公安机关指出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0秒。
××医院急诊科护士柏某证明:2019年12月24日4时许,其和杨某1医生在××医院急诊抢救室值班,一名男子进来说他母亲呼吸急促,杨某1说等一会去看看患者孙某1,她先找相关专科医生对孙某1进行会诊,然后男子离开。后杨某1叫专科医生会诊后又前往孙某1的床位进行查看,并找医护人员将孙某1的床调高了。5时40分许,男子又走进来,向杨某1询问其母病情为何没有好转,还要求查看片子,杨某1将孙某1的片子给该男子看,并为该男子解释称患者现在年龄较大,有很多基础病,以及呼吸急促的原因。此时,其看到男子将一把刀放在杨某1的右侧脖子处,其就出门叫人,其听到屋内男子喊:“你们去报警吧。”其赶紧找人报警,并看到杨某1脖子处正在冒血,在抢救的时候其还听到男子在喊“一命抵一命”之类的话。
××医院急诊科护士马某证明:2019年12月24日4时许,杨某1医生接班,一名男子过来问杨某1他母亲的病情,杨某1称患者有脑梗塞、肺炎、梗阻,男子说现在输的药加重了患者的情况,让医生去看看,杨某1说稍等一会过去。4时30分左右,杨某1去病房查看患者情况,其跟着一起去了,杨某1让其把8号床患者的床头摇起来,此后就一起回到护士站。4时45分左右,该男子又来护士站找杨某1,杨某1说现在把患者的床摇起来了,喘的情况应该能有缓解,男子问杨某1他的母亲能治好吗,杨某1说如果回家的话,肯定没有在医院治疗的效果好。5时30分许,该男子又来找杨某1问他的母亲是不是治不好了,杨某1回答该男子不能保证能不能治好。之后其就听到杨某1“啊”了一声,其赶到男子的后边抱住他并往后拽了一下,其才看到他的手中有一把刀,杨某1的脖子上有很多血。该男子大声喊“只针对她,她治不好的话,就让她一命抵一命”。杨某1与该男子的对话都是很平稳的,其没听到杨某1说过刺激该男子的话。
××医院急诊科医生杨某4证明:2019年12月4日,一男子陪同他母亲孙某1入院治疗,当时的首诊医生是杨某1。入院时该男子要求只打些营养液,当时孙某1意识不清,无法进食,杨某1就给患者开了醒脑静和保护胃的奥美拉唑,但由于老人岁数太大,且家属不让做检查,所以老人病情不见好转。之后该男子认为医院用药不当,一旦老人出现喘、难受,病情加重情况,该男子就找值班医生理论,他说过“你们医院不行,怎么看的病”之类的话,还恐吓医护人员说:“如果看不好母亲的病,就和你们没完。”该男子针对杨某1医生实施暴力的原因是因为杨某1医生是他母亲的首诊医生,他认为责任是从首诊医生开始的,但医院急诊科对每位病人并没有专门的主治医生,谁值班谁负责。对于孙某1的病情,医生们对她做了抗感染处理,完善相关检查、营养支持以及下尿管等。医生每次做治疗都会征得家属同意,且都是由团队会诊作的决定,但老人基础病太多,病情反复,所以包括其在内的医生们都和家属说过老人有生命危险。
××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周某1证明:治疗期间,因孙某1家属不配合医院对孙某1检查及治疗,所以曾建议他们转院治疗,但是他们都拒绝转院。孙文斌对于杨某1医生给他母亲治疗的结果不满意,他认为杨某1在他母亲第一天来医院时,给他母亲输的醒脑静和奥美拉唑这两种药物造成孙某1病情加重。为此,孙文斌经常拒绝医护人员对孙某1的正常医疗行为,并且经常说××医院把孙某1治坏了。入院后,孙文斌一直否认其母孙某1患有疾病,不承认其母衰老,认为孙某1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
××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彭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2月16日,其曾给孙某1做过一回检查,她患有脓毒症、肾功能不全、心肌受损、营养不良、脑梗死等疾病。因患者年龄过高,且患有上述疾病,所以其告知家属,患者有可能死亡,家属要做好心理准备。孙文斌以为,老太太来医院之前身体很好,现在通知他病重,他不能接受。孙文斌的哥哥表示,可以理解老太太岁数大、病多、可能死亡,但他觉得孙某1在医院治疗后病情没有好转,觉得医生的治疗有问题。其曾对患者家属解释说,如果家属认为治疗有问题,可以走司法程序要求赔偿,或者转到更好的医院治疗,家属听后表示不转院。
孙文斌的三姐表示:2019年12月4日之前,其母从小庄医院(北京市××结合医院)出院后,一直住在其二哥孙某3家中。12月4日早上,孙文斌给其打电话说,要把母亲接去他那儿住,其就过去了。孙文斌通过叫救护车先将母亲送至××医院,在该院急诊科姓杨的医生前来询问情况,其和孙文斌表示给其母亲输袋营养液就出院。输完液准备出门时,发现母亲脑袋耷拉着,不清醒也不说话,就回到急诊抢救室,问医生怎么回事。杨医生说,其母亲不清醒,问其母亲姓什么叫什么都不回答,所以就给其母亲输了袋醒脑静。其和孙文斌觉得,就是输醒脑静出的问题。后来,其母亲继续住院治疗,结果越治病越多。其和孙文斌就问杨医生这是怎么治的,以前还能吃饭,现在不光饭不吃了,还昏迷不醒了。杨医生说,其母亲岁数大了,到岁数就该走了。其和孙文斌非常生气,就和她吵起来。案发一个星期前,孙文斌曾找杨医生说过,其母亲治好了行,如越治越坏,杨医生的命就搁这了,他的命也搁这了。2019年12月24日6时许,其在陪床的时候,听到一声尖叫,看到孙文斌在抢救室前台把杨医生用刀捅伤了,后来保安进来把他围住。其母亲住院过程中,孙文斌一直都在,只是有一天,他说租房那边有点事,得回去一趟。
北京市卫健委出具的会诊情况等证明:案发后,××医院提出请求其他三级医院专家研判患者孙某1病情。多家医院会诊认为:一、1.前期诊治过程规范,治疗方案合理,患者情况较入院时有一定好转,但是根据病历记载,家属多次拒绝检查和治疗造成诊疗困难;2.继续抗感染支持治疗;3.补充检查脑电图、头颅核磁和腰穿;4.调取患者既往就诊记录和检查结果;5.病情变化随诊。二、患者高龄,入院时有明确肾功能不全、高尿酸,考虑存在感染可能,不排除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后均有明确肺CT、尿检结果;治疗上已予抗感染治疗。三、已给予抗真菌治疗措施是可以的;另外可以碱化尿液对症处理。四、患者意识障碍不排除与系统性感染或电解质紊乱等代谢性因素相关,无颅内感染的证据。
孙文斌的供述与辩解及警方工作说明证明:
2019年12月4日,因为母亲不吃饭,其与二哥发生争吵,后决定将母亲带至燕郊生活。其通过很多方式都没有打到车,后拨打急救电话求助,经协商,急救车带其母前往××医院,其三姐陪同,急救车直接将其母亲带到××医院急诊室做治疗。
杨某1医生给其母亲治疗,其跟杨某1说其母亲没有毛病,只是一两天没有吃饭,希望医院能够给开点营养液。杨某1给其母亲开了药,输了液以后,其就带其母亲离开了。后来其问过别人,得知杨某1给其母亲开的不是营养液。其和三姐带其母到××医院急诊门口,其母亲就昏迷了,其又推轮椅将其母亲带回急诊室,其三姐在急诊室看着其母亲,其去医院找他们领导,其找到急诊室周主任,他一边给其母亲检查一边安排治疗。其母在××医院住院期间检查出很多病,期间都是其和三姐在照顾,治疗了大概一个礼拜,其中有一天,胡医生过来查房,发现其母亲右侧的手脚都动不了了,右手没有知觉了,其跟胡医生急了,冲他嚷了几句,他没有言声,当时也没有吵起来。当天其特别生气,对周主任表示,如果其母被治死了,其也不活了,其带着杨某1一起走。
其回到燕郊小张各庄的出租房拿了刀,用塑料袋包好,插在腰带前面裤子里侧,没有做任何停留,立刻返回医院。到医院后,其还是正常地看护母亲,刀一直随身带着。经过治疗,母亲的病情也不见好。12月23日杨某1值夜班,当天晚上,其母亲昏迷不醒,还喘得厉害,每次其母喘得厉害时,其就去找杨某1。
12月24日5时许,其看着母亲输液,杨某1在急诊抢救室看电脑办公,其上前问其母亲的CT结果,杨某1打开电脑,拿其母亲的CT给其看,并且告诉说:“你妈现在就这样维持,不行就完了。”其听着杨某1的话,理解的意思是其母没救了,其认为是杨某1害了母亲。当时在急诊抢救室,一屋子全是患者和家属,杨某1坐在抢救室的桌子旁边,还有护士。
其站在杨某1的右后方,杨某1正向右回头跟其说话,其听杨某1的话后就急了,想杀了杨某1。其直接从腰间抽出提前准备好的刀,左手持刀,右手按着杨某1头的左侧,拿着刀往杨某1脖子左侧捅了过去,其怕一刀扎不死,又拿刀划了杨某1脖子几下,杨某1流了很多血瘫倒在地上;其看着杨某1来气,又蹲下来,左手拿刀照着杨某1的脖子刺了两刀。其是左撇子,当时其左手握着刀,具体割了几刀记不清了,但肯定不止一刀。
周围有几个医生或者保安往其身前凑,一个保安跟其要刀,其就拿着刀跟周围的人说:“谁都别过来,跟你们没关系。”后来,其离开了,回到其母亲的床边,拿手机报警,杨某1送去抢救了。警察来后,其将刀交给警察。
其之前与杨某1没有矛盾,也没有发生过冲突。其从燕郊暂住地拿的刀,全长30公分左右,刀刃长20公分左右,单刃,棕色木柄,不带刀鞘,刀刃宽3公分左右,带尖,平时在家里做饭用,是其2014年卖西瓜的时候在朝阳区一个路边买的。
关于孙文斌当庭所提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首先,关于孙文斌所提杨某1对孙某1首诊用药失当、医院诊疗方案不合理等问题。经查,孙某1到××医院急诊科以前,身患多种严重疾病且在其他医院进行过诊治。参考相关专家会诊意见,并结合医院对孙某1的后期诊疗过程,经本院审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杨某1在首诊中根据孙某1的病情用药失当、医院的诊疗方案不合理。孙文斌所提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孙文斌及其辩护人强调孙文斌与其母感情深厚,因其母病情反复,造成孙文斌情绪波动进而丧失理智等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孙某1系高龄危重病人,孙文斌不能正确对待其母身患重病的现实,自以为首诊用药失当而产生怨恨,预谋并实施了报复行为,且在孙文斌实施犯罪时孙某1仍在诊治中,故孙文斌所提上述辩解不能成为其杀害杨某1医生的理由。对孙文斌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关于孙文斌及其辩护人所提孙文斌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孙文斌作案后报警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故孙文斌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孙文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孙文斌对杨某1医生首诊用药不认同,从而产生怨恨,进而产生杀害意图,预谋且事先准备工具,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时,孙文斌持尖刀反复切割杨某1颈部,致杨某1倒地,后在杨某1无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不顾他人阻拦,又对杨某1扎刺,足见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孙文斌在医院急诊室面对众多患者及家属和医护人员,公然持刀行凶且手段特别残忍,给患者及家属和医护人员造成极大恐慌,足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孙文斌虽具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尚不足以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如下:孙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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