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午,被羁押5611天后,河南省商丘市居民吴春红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他此前被认为是一桩投毒案的嫌疑人。案发十六年前,此后,他三次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澎湃新闻从当事人处获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该判决书称,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的有罪供述,并与在案部分证据印证一致。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吴春红作案的客观证据;其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其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该判决书称,自2004年11月19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吴春红共做过7次供述。2004年,第一次讯问时,吴春红不供述犯罪;第七次讯问时,吴春红翻供。
吴春红自侦查阶段翻供后,始终不供述犯罪,称原来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作,其原一审时的辩护人也曾反映见到吴春红身上有伤。但该案件再审期间,部分侦查人员称没有刑讯逼供。
该判决书显示,从2004年11月20日第二次讯问时,吴春红开始供述犯罪,该次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是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看守所。但卷中公安机关的提讯证未记载当天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对吴春红进行提讯。对此问题,再审期间,侦查人员解释称当时是在看守所外面的民警办公室讯问的。同时,侦查机关提供的2004年11月21日讯问吴春红的录像,该录像显示的讯问地点也不是看守所的提讯室,而且在录像中,吴春红供述时,讯问人员也未做记录,而是拿着一份已经记好的笔录。本案卷中还有一份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内容为空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撤销本院((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0009号刑事裁定和河南省商丘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春红无罪。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十六年前的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发生一起中毒案件,两名孩童因“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是嫌疑人,被认为是因琐事“投毒报复”。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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