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建议电商平台管理者负起监管责任,使哄抬物价行为在网络空间无处藏身。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今天,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非法经营案,行为人通过4家网店,竞相抬价,非法经营数额达800多万元。两部门建议电商平台管理者负起监管责任,使哄抬物价行为在网络空间无处藏身。
被告人控制旗下网店协同抬价 致口罩价格翻倍
被告单位上海市A、B、C三家公司日常经营个人防护用品,并分别在天猫商城开设有网店,其中A公司系某大型防护用品公司的特约经销商。被告人黎某系上述被告单位的经营人。另外,黎某还经营D公司(另案处理),经营内容和经营模式与前三家公司相同。
2020年1月19日前,三家被告单位和D公司销售9501V+型口罩的价格为每盒150元至190元不等(15只/盒),销售9501VT型口罩的价格为每盒158元至200元不等(25只/盒)。
1月20日,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疫情公告后,黎某指令四家公司在网店上连续涨价,最终上述两种口罩的销售价格均上涨至每盒398元。
经查,在1月20日至21日两天时间内,经营数额达845.7万余元。其中,A公司的经营数额为348.1万余元,B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44.3万余元,C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10.6万余元。
3月13日,黎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和单位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侦查,3月13日对黎某取保候审,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19日以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黎某控制旗下公司网店在大型电商平台上协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其系大型公司的特约经销商,哄抬市场价格、扰乱防疫紧俏必需用品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经营者,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A、B、C三家公司亦构成单位犯罪,其中A公司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020年3月23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两部门建议电商平台管理者负起监管责任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公安部二局局长高峰提醒,老百姓(76.210, 0.95, 1.26%)需要增强维权意识,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现的哄抬物价行为,可通过手机截屏、留存购货发票等形式保留证据,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此外,对于广大经营者来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防疫期间,经营活动既要遵守法律规定,又应恪守道德底线,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民众提供优质服务,为防疫做出自身贡献。
并且,上述两位负责人表示,从办案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哄抬物价行为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在有些网络、电商平台上甚至公开、持续存在。
“电商平台管理者应负起监管责任,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监测等多种手段,加大对交易商品的价格统计分析和对比,对于价格明显畸高、消费者反映集中的商家,应及时提醒、适时采取约束措施,防微杜渐,使哄抬物价行为在网络空间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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