雯组词 沙河:王昌诈骗(这么多人的捷信贷款)被判刑…

河北沙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582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昌,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沙河市,2014年10月31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2016年1月6日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月海,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9]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昌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巧英、检察官助理胡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昌及辩护人樊月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2月,被告人王昌向被害人梁某谎称为其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获得其身份信息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贷款30000元。款项到银行卡后,王昌又谎称该笔到账资金系其转入,以办卡走银行流水为由,骗取梁某30000元。已还清贷款。

2、被告人王昌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以下被害人捷信贷款:

2019年3月25日骗取周某1捷信贷款50000元,归还本息共52988.56元,现已还清。

2018年8月12日骗取潘某1捷信贷款15000元,归还本息共7891.92元,剩余未还7108.08元。

2018年5月28日骗取李某1捷信贷款15000元,归还本息共10379.68元,剩余未还4620.32元。

2018年6月28日骗取朱某捷信贷款40000元,归还本息13812.03元,剩余未还26187.97元。

2019年1月30日骗取冯某1捷信贷款40000元,剩余未还40000元。

2019年3月6日骗取杨某1捷信贷款70000元,归还本息8167.09元,剩余未还61832.92元。

2019年3月21日骗取张某2捷信贷款25000元,归还本息2968.32元,剩余未还22031.68元。

2018年10月24日骗取陈某1捷信贷款30000元,归还本息8860.25元,剩余未还21139.75元。

2018年2月9日骗取赵某2捷信贷款26000元,归还本息18489.51元,剩余未还7510.46元。

2018年4月27日骗取贾某1捷信贷款30000元,归还本息16738.01元,剩余未还13261.99元。

2019年3月2日骗取任某1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本息11049.35元,剩余未还48950.65元。

2017年12月29日骗取石某1捷信贷款44000元,归还本息1864.32元,剩余未还25359.18元。

2019年1月22日骗取孟某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本息16970.1元,剩余未还43029.9元。

2018年8月31日骗取张某3捷信贷款30000元,归还本息4624.04元,剩余未还25375.96元。

2018年4月19日骗取田某捷信贷款52000元,归还本息22596.31元,剩余未还29403.69元。

2018年6月17日骗取刘某1捷信贷款45000元,归还本息20506.49元,剩余未还24493.51元。

2019年1月26日骗取秦某捷信贷款55000元,归还本息6106.03元,剩余未还48893.97元。

2018年12月5日骗取刘某2捷信贷款70000元,归还本息13611.8元,剩余未还56388.27元。

2018年4月14日骗取刘某3捷信贷款28000元,归还本息12542.2元,剩余未还15457.8元。

2018年10月20日骗取王某2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本息15047.52元,剩余未还44952.48元。

2019年3月18日骗取张某4捷信贷款70000元,归还本息4514.34元,剩余未还65485.66元。

2018年6月18日骗取周某2捷信贷款25000元,归还本息16369.32元,剩余未还8630.68元。

2018年11月7日骗取侯某1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本息11705.52元,剩余未还50395.7元。

2018年4月26日骗取申某1捷信贷款70000元,归还本息19604.3元,剩余未还50395.7元。

2018年8月18日骗取李某3捷信贷款20000元,归还本息7706.8元,剩余未还12293.2元。

2018年2月24日骗取李某4捷信贷款26000元,归还本息15226.4元,剩余未还9773.6元。

2018年9月30日骗取贾某2捷信贷款46785.76元,归还本息16248.19元,剩余未还58751.81元。

2018年11月26日骗取刘某4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本息15469.09元,剩余未还44530.91元。

2019年1月16日骗取牛某1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本息11085.55元,剩余未还48914.45元。

2018年4月4日骗取靳某捷信贷款50000元,归还本息26815.46元,剩余未还23184.54元。

2018年4月3日骗取徐某1捷信贷款23000元,归还本息14761.74元,剩余未还8238.26元。

2018年8月18日骗取齐某捷信贷款40000元,归还本息11645.64元,剩余未还28354.36元。

2018年5月25日骗取杨某2捷信贷款35000元,现已全部还清。

2018年8月25日骗取焦某1捷信贷款15000元,归还本息6576.6元,剩余未还8423.4元。

2018年10月24日骗取裴某捷信贷款17000元,归还本息4419.24元,剩余未还12580.76元。

2018年1月10日骗取彭某捷信贷款20000元,归还本息12796.35元,剩余未还7203.65元。

2018年3月30日骗取崔尚贤捷信贷款75000元,归还本息10847.72元,剩余未还64152.28元。

2019年4月6日骗取张某5捷信贷款35000万元,归还本息3950.7元,剩余未还31049.3元。

2018年1月13日骗取陈某2捷信贷款47000元,归还本息26085.21元,剩余未还20914.79元。

2018年6月9日骗取时某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本息28728.65元,剩余未还31271.35元。

2018年1月22日骗取赵某3捷信贷款65000元,归还本息26334.22元,剩余未还38665.78元。

2018年10月30日骗取黄某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本息9907.9元,剩余未还50092.1元。

2018年10月30日骗取刘某5捷信贷款30000元,归还本息10126元,剩余未还19874元。

2018年6月15日骗取霍某捷信贷款50000元,归还本息21826.68元,剩余未还28173.32元。

2018年8月10日骗取郭某捷信贷款51167.62元,归还本息9970.1元,剩余未还55029.9元。

2018年6月27日骗取索某1捷信贷款30000元,归还本息15189.07元,剩余未还14810.93元。

2018年1月12日骗取金某捷信贷款30000元,归还本息18705.68元,剩余未还11294.32元。

2018年10月17日骗取陈某3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本息14955.79元,剩余未还45044.21元。

2019年4月5日骗取李为钢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6629.61元,剩余未还53370.39元。

2018年2月28日骗取郑某1捷信贷款75000元,归还12232.25元,剩余未还62767.75元。

2019年3月3日骗取赵某4捷信贷款6000元,归还3013.85元,剩余未还2986.15元。

2018年8月18日骗取张某6捷信贷款50000元,归还18812.8元,剩余未还31187.2元。

2018年8月12日骗取李某5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870.64元,剩余未还59129.36元。

2018年2月11日骗取王某3捷信贷款70000元,归还10870.65元,剩余未还59129.35元。

2018年5月3日骗取刘某6捷信贷款50000元,归还18516.85元,剩余未还31483.15元。

2018年9月16日骗取张某7捷信贷款30000元,归还20277.5元,剩余未还9722.25元。

2018年6月23日骗取石某2捷信贷款20000元,归还10125.96元,剩余未还9874.04元。

2018年3月8日骗取王某4捷信贷款30000元,现已全部还清。

2018年5月30日骗取王某5捷信贷款30000元,归还3658.72元,剩余未还26341.28元。

2018年7月2日骗取张某8捷信贷款30000元,归还16454.75元,剩余未还13545.25元。

2018年4月19日骗取侯某2捷信贷款50000元,归还41523元,剩余未还8477元。

2019年1月6日骗取王某6捷信贷款65000元,归还16758.14元,剩余未还48241.86元。

2018年8月19日骗取仝振红捷信贷款53000元,归还25924.09元,剩余未还27075.92元。

2018年11月21日骗取李某6捷信贷款70000元,归还15604.19元,剩余未还54395.81元。

2018年10月16日骗取冯某2捷信贷款30000元,归还11391.75元,剩余未还18608.25元。

2018年11月6日骗取孔某捷信贷款40000元,归还13545.18元,剩余未还26454.82元。

2019年3月4日骗取高某1捷信贷款70000元,归还7742.01元,剩余未还62257.99元。

2019年3月2日骗取李某7捷信贷款50000元,归还7525.12元,剩余未还42474.88元。

2018年1月19日骗取元贝贝捷信贷款33000元,归还25778.2元,剩余未还7221.8元。

2019年1月9日骗取江某1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14682.66元,剩余未还45317.34元。

2018年9月12日骗取杨某3捷信贷款35000元,归还11206.17元,剩余未还23793.83元。

2019年3月30日骗取徐某2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4269元,剩余未还55731元。

2018年11月16日骗取张某9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18809.4元,剩余未还41190.6元。

2018年4月28日骗取刘某7捷信贷款30000元,归还17132.18元,剩余未还12867.82元。

2018年5月9日骗取李某8捷信贷款20000元,归还17606.15元,剩余未还2393.84元。

2018年5月27日骗取李某9捷信贷款25000元,归还9036.25元,剩余未还15963.65元。

2019年3月30日骗取武某1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9398.6元,剩余未还50601.4元。

2019年8月7日骗取李某10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9248.12元,剩余未还50751.88元。

2018年6月6日骗取张某10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30882.54元,剩余未还29117.46元。

2018年8月16日骗取孙某捷信贷款30000元,归还9004.23元,剩余未还20995.27元。

2018年10月11日骗取姚某捷信贷款65000元,归还25047元,剩余未还39953元。

2019年3月14日骗取王某7捷信贷款68000元,归还6588.24元,剩余未还61411.76元。

2018年11月14日骗取平丰凤捷信贷款70000元,归还14828.1元,剩余未还55171.9元。

2019年3月13日骗取牛某2捷信贷款75000元,归还7140.45元,剩余未还67859.55元。

2019年1月22日骗取刘某8捷信贷款7000元,归还1785.65元,剩余未还5214.35元。

2018年5月11日骗取任某2捷信贷款35000元,归还14170.53元,剩余未还20829.47元。

2018年8月26日骗取史某捷信贷款60000元,归还26518.44元,剩余未还33481.56元。

2019年1月6日骗取杨某4捷信贷款31600元,现已全部还清。

2019年2月27日骗取张某1捷信贷款75000元,现已全部还清。

2018年1月21日骗取赵某1捷信贷款70000元,归还48694.32元,剩余未还21305.68元。

综上,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昌骗取91名被害人捷信贷款共计4762000万元,其中已经还款1962135.77元,还欠2841008.79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诈骗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昌辩称,其行为属于骗取贷款罪,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王昌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诈骗罪;王昌如实供述,积极还款,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昌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2月使用梁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已还清。

2019年3月25日使用周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已还清。

2018年8月12日使用潘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15000元,尚有7108.08元未归还。

2018年5月28日使用李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15000元,尚有4620.32元未归还。

2018年6月28日使用朱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0000元,尚有26187.97元未归还。

2019年1月30日使用冯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0000元,尚有40000元未归还。

2019年3月6日使用杨某1捷信的身份信息从贷款70000元,尚有61832.92元未归还。

2019年3月21日使用张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5000元,尚有22031.68元未归还。

2018年10月24日使用陈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21139.75元未归还。

2018年2月9日使用赵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6000元,尚有7510.46元未归还。

2018年4月27日使用贾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3261.99元未归还。

2019年3月2日使用任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8950.65元未归还。

2017年12月29日使用石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4000元,尚有25359.18元未归还。

2019年1月22日使用孟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3029.9元未归还。

2018年8月31日使用张某3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25375.96元未归还。

2018年4月19日使用田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2000元,尚有29403.69元未归还。

2018年6月17日使用刘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5000元,尚有24493.51元未归还。

2019年1月26日使用秦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5000元,尚有48893.97元未归还。

2018年12月5日使用刘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56388.2元未归还。

2018年4月14日使用刘某3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8000元,尚有15457.8元未归还。

2018年10月20日使用王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4952.48元未归还。

2019年3月18日使用张某4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65485.66元未归还。

2018年6月18日使用周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5000元,尚有8630.68元未归还。

2018年11月7日使用侯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8294.48元未归还。

2018年4月26日使用申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50395.7元未归还。

2018年8月18日使用李某3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0000元,尚有12293.2元未归还。

2018年2月24日使用李某4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6000元,尚有9773.6元未归还。

2018年9月30日使用贾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8215.79元,尚有11967.6元未归还。

2018年11月26日使用刘某4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4530.91元未归还。

2019年1月16日使用牛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8914.45元未归还。

2018年4月4日使用靳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23184.54元未归还。

2018年4月3日使用徐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3000元,尚有8238.26元未归还。

2018年8月18日使用齐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0000元,尚有28354.36元未归还。

2018年5月25日使用杨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5000元,已还清。

2018年8月25日使用焦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15000元,尚有8423.4元未归还。

2018年10月24日使用裴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17000元,尚有12580.76元未归还。

2018年1月10日使用彭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0000元,尚有7203.65元未归还。

2018年3月30日使用崔尚贤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已还清。

2019年4月6日使用张某5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5000元,尚有31049.3元未归还。

2018年1月13日使用陈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7000元,尚有20914.79元未归还。

2018年6月9日使用时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31271.35元未归还。

2018年1月22日使用赵某3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4000元,已还清。

2018年10月30日使用黄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50092.1元未归还。

2018年10月30日使用刘某5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9874元未归还。

2018年6月15日使用霍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28173.32元未归还。

2018年8月10日使用郭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15000元,已还清。

2018年6月27日使用索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4810.93元未归还。

2018年1月12日使用金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1294.32元未归还。

2018年10月17日使用陈某3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5044.21元未归还。

2019年4月5日使用李为钢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53370.39元未归还。

2018年2月18日使用郑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8000元,已还清。

2019年3月10日使用赵某4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元,尚有2986.15元未归还。

2018年8月18日使用张某6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31187.2元未归还。

2018年8月12日使用李某5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59129.36元未归还。

2018年2月11日使用王某3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59129.35元未归还。

2018年5月3日使用刘某6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31483.15元未归还。

2018年9月16日使用张某7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9722.25元未归还。

2018年6月23日使用石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0000元,尚有9874.04元未归还。

2018年3月8日使用王某4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14000元,已还清。

2018年5月30日使用王某5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26341.28元未归还。

2018年7月2日使用张某8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3545.25元未归还。

2018年4月19日使用侯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8477元未归还。

2019年1月6日使用王某6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7104元,尚有30345.86元未归还。

2018年8月19日使用仝振红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3000元,尚有27075.92元未归还。

2018年11月21日使用李某6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54395.81元未归还。

2018年10月16日使用冯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8608.25元未归还。

2018年11月6日使用孔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0000元,尚有26454.82元未归还。

2019年3月4日使用高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2278.02元,尚有34536.01元未归还。

2019年3月2日使用李某7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42474.88元未归还。

2018年1月19日使用元贝贝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3000元,尚有7221.8元未归还。

2019年1月9日使用江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5317.34元未归还。

2018年9月12日使用杨某3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5000元,尚有23793.83元未归还。

2019年3月30日使用徐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55731元未归还。

2018年11月16日使用张某9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1190.6元未归还。

2018年4月28日使用刘某7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2867.82元未归还。

2018年5月9日使用李某8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0000元,尚有2393.84元未归还。

2018年5月27日使用李某9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5000元,尚有15963.65元未归还。

2019年3月30日使用武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50601.4元未归还。

2019年8月7日使用李某10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50751.88元未归还。

2018年6月6日使用张某10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29117.46元未归还。

2018年8月16日使用孙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20995.77元未归还。

2018年10月11日使用姚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24953元未归还。

2019年3月14日使用王某7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8000元,尚有61411.76元未归还。

2018年11月14日使用平丰凤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55171.9元未归还。

2019年3月13日使用牛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8074元,尚有20933.55元未归还。

2019年1月22日使用刘某8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元,尚有5214.35元未归还。

2018年5月11日使用任某2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5000元,尚有20829.47元未归还。

2018年8月26日使用史某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33481.56元未归还。

2019年1月6日使用杨某4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1600元,已还清。

2019年2月27日使用张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2300元,已还清。

2018年1月21日使用赵某1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4768.33元,已还清。

综上,被告人王昌使用上述身份信息从捷信共贷款3775340.14元,尚有2323873.03元未归还。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昌在曲周县公安局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书证,证明本案受理、立案及被告人王昌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证人贺某证言,证明其是捷信沙河分点的客户经理,及捷信办理贷款的具体流程。

3、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其帮王昌给别人送过信用卡,经常听王昌给别人打电话说自己是平安银行工作人员。

4、证人梁某证言,证明2019年2月15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已还清。

5、证人周某1证言,证明2019年3月15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申请贷款50000元,已还清。

6、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2300元,已还清。

7、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2018年1月21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4768.33元,已还清。

8、证人潘某1证言,证明2018年8月12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15000元,尚有7108.08元未归还。

9、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8年5月28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15000元,尚有4620.32元未归还。

10、证人朱某证言,证明2018年6月28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0000元,尚有26187.97元未归还。

11、证人冯某1证言,证明2019年1月30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0000元,尚未归还。

12、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2019年3月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61832.92元未归还。

13、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9年3月21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5000元,尚有22031.68元未归还。

14、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2018年10月24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21139.75元未归还。

15、证人赵某2证言,证明2018年2月9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6000元,尚有7510.46元未归还。

16、证人贾某1证言,证明2018年4月27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3261.99元未归还。

17、证人任某1证言,证明2019年3月2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8950.65元未归还。

18、证人石某1证言,证明2017年12月29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4000元,尚有25359.18元未归还。

19、证人孟某证言,证明2019年1月22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3029.9元未归还。

20、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2018年8月31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25375.96元未归还。

21、证人田某证言,证明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2000元,尚有29403.69元未归还。

22、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2018年6月17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5000元,尚有24493.51元。

23、证人秦某证言,证明2019年1月2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5000元,尚有48893.97元未归还。

24、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2018年12月5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56388.27元未归还。

25、证人李某2、刘某3证言,证明2018年4月14日王昌使用刘某3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8000元,尚有15457.8元未归还。

26、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2018年10月20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4952.48元未归还。

27、证人张某4证言,证明2019年3月18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65485.66元未归还。

28、证人周某2证言,证明2018年6月18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5000元,尚有8630.68元未归还。

29、证人侯某1证言,证明2018年11月7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8294.8元未归还。

30、证人申某1证言,证明2018年4月2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50395.7元未归还。

31、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18年8月18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0000元,尚有12293.2元未归还。

32、证人李某4、申某2证言,证明2018年2月24日王昌使用李某4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6000元,尚有9773.6元未归还。

33、证人贾某2证言,证明2018年9月30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8215.79元,尚有11967.6元未归还。

34、证人刘某4证言,证明2018年11月2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4530.91元未归还。

35、证人牛某1证言,证明2019年1月1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8914.45元未归还。

36、证人靳某证言,证明2018年4月4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23184.54元未归还。

37、证人徐某1证言,证明2018年4月3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3000元,尚有8238.26元未归还。

38、证人齐某证言,证明2018年8月18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0000元,尚有28354.36元未归还。

39、证人杨某2证言,证明2018年5月25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5000元,已还清。

40、证人焦某1证言,证明2018年8月25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15000元,尚有8423.4元未归还。

41、证人裴某证言,证明2018年10月24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17000元,尚有12580.76元未归还。

42、证人彭某证言,证明2018年1月10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0000元,尚有7203.65元未归还。

43、证人焦某2证言,证明2018年3月30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已还清。

44、证人张某5证言,证明2019年4月1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5000元,尚有31049.3元未归还。

45、证人陈某2证言,证明2018年1月13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7000元,尚有20914.79元未归还。

46、证人时某证言,证明2018年6月9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31271.35元未归还。

47、证人赵某3证言,证明2018年1月22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4000元,已还清。

48、证人黄某证言,证明2018年10月30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50092.1元未归还。

49、证人刘某5证言,证明2018年10月30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9874元未归还。

50、证人霍某证言,证明2018年6月15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28173.32元未归还。

51、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18年8月10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15000元,已还清。

52、证人索某1证言,证明2018年6月27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4810.93元未还清。

53、证人金某证言,证明2018年2月12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1294.32元未归还。

54、证人陈某3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7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5044.21元未归还。

55证人李为钢证言,证明2019年4月5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53370.39元未归还。

56、证人郑某1证言,证明2018年2月18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8000元,已还清。

57、证人赵某4证言,证明2019年3月10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元,尚有2986.15元未归还。

58、证人张某6证言,证明2018年8月18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31187.2元未归还。

59、证人李某5证言,证明2018年8月12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59129.36元未归还。

60、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2019年2月11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59129.35元未归还。

61、证人刘某6证言,证明2018年5月3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31483.15元未归还。

62、证人张某7证言,证明2018年9月1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9722.25元未归还。

63、证人石某2证言,证明2018年6月23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0000元,尚有9874.04元未归还。

64、证人王某4证言,证明2018年3月8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14000元,已还清。

65、证人王某5证言,证明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26341.28元未归还。

66、证人张某8证言,证明2018年7月2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3545.25元未归还。

67、证人侯某2证言,证明2018年4月19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8477元未归还。

68、证人王某6证言,证明2019年1月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7104元,尚有30345.86元未归还。

69、证人仝振红证言,证明2018年8月19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3000元,尚有27075.92元未归还。

70、证人李某6证言,证明2018年11月21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54395.81元未归还。

71、证人冯某2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8608.25元未归还。

72、证人孔某证言,证明2018年11月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0000元,尚有26454.82元未归还。

73、证人高某1证言,证明2019年3月4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42278.02元,尚有34536.01元未归还。

74、证人李某7证言,证明2019年3月2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42474.88元未归还。

75、证人郑某2证言,证明2018年1月19日王昌使用其妻子元贝贝的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3000元,尚有7221.8元未归还。

76、证人江某1证言,证明2019年1月9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5317.34元未归还。

77、证人杨某3证言,证明2018年9月12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5000元,尚有23793.83元未归还。

78、证人徐某2证言,证明2019年3月30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55731元未归还。

79、证人张某9证言,证明2018年11月1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41190.6元未归还。

80、证人刘某7证言,证明2018年4月28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12867.82元未归还。

81、证人李某8证言,证明2018年5月9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0000元,尚有2393.84元未归还。

82、证人李某9证言,证明2018年5月27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5000元,尚有15963.65元未归还。

83、证人武某1证言,证明2019年3月30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50601.4元未归还。

84、证人李某10证言,证明2019年8月7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50751.88元未归还。

85、证人张某10证言,证明2018年6月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29117.46元未归还。

86、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8年9月1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0000元,尚有20995.77元未归还。

87、证人姚某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1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50000元,尚有24953元未归还。

88、证人王某7证言,证明2019年3月14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8000元,尚有61411.76元未归还。

89、证人平某证言,证明2018年11月14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0元,尚有55171.9元未归还。

90、证人牛某2证言,证明2019年3月13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28074元,尚有20933.55元未归还。

91、证人刘某8证言,证明2019年1月22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7000元,尚有5214.35元未归还。

92、证人任某2证言,证明2018年5月11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5000元,尚有20829.47元未归还。

93、证人史某证言,证明2018年8月2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60000元,尚有33481.56元未归还。

94、证人杨某4证言,证明2019年1月6日王昌使用其身份信息从捷信贷款31600元,已还清。

95、辨认笔录,证明相关人员进行了指认、确认。

96、捷信贷款资料、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明王昌使用多人信息从捷信贷款、还款及款项的往来情况及相关情况。

97、(2014)嘉城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2014年10月31日王昌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2016年1月6日释放。

98、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5月25日,王昌在曲周县公安局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99、户籍证明信,证明王昌的身份情况。

100、被告人王昌对使用多人信息从捷信贷款的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及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贷款数额,经查,在案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公诉机关部分指控的贷款数额及尚未归还的贷款数额有误,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证人赵某5证言、还款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和被告人王昌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昌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骗取捷信的贷款,在其被羁押前一直在归还贷款,其被羁押后仍安排人归还贷款,公安机关亦冻结了其部分款项,在案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昌有非法占有涉案贷款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王昌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被告人王昌骗取捷信贷款,给捷信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贷的管理秩序,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对于被告人王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昌如实供述,积极还款,认罪悔罪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的也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昌应将骗取的贷款退还捷信。根据被告人王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昌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昌退赔被害单位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人民币232387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士平

审 判 员  刘淑萍

人民陪审员  霍亚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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