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2 20:15:39新京报 编辑:岳彩周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授权
*ST天圣实控人:一审被判犯单位行贿罪等,获刑19年
3月22日*ST天圣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
案件基本情况: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37),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刘群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公司2019年12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李洪实施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性质的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年 12月 5日开庭审理本案。
本案判决情况:天圣制药及刘群一审被判犯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刘群还被判犯职务侵占罪等,天圣制药被侵占9182.4926 万元,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
2020 年 3 月 20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 【(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对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群的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
2、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即自 2018年 3月 24日起至 2037年 3月 23日止。)
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 万元;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 435 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海燕对其中人民币 6145.3976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其中360万元已归还);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26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中160万元已归还)。
上列所判罚金、没收财产、退赔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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