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王银成申请诉求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被申请人王银成出生于1960年8月10日,现关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记者注意到,王银成即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裁,他于2017年2月在任上被查,2018年5月获刑11年。
中国人保财险于2019年12月16日,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银成名下价值1011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函为申请人中国人保财险提供担保。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中国人保财险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准予。
去年12月16日,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银成名下价值1011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人保财险负担。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也就说,王银成被他的老单位中国人保财险提起了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也有明确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记者注意到,王银成是人保“老兵”,在人保工作长达35年,并担任人保集团总裁3年。
据公开资料,他1960年出生于山西临猗,22岁从山西财经学院毕业后加入人保,先后在黑龙江、深圳公司工作,1997年进京出任总公司计财部副总。
2003年7月,王银成升任人保财险副总裁。据审判信息显示,他在任职第3年、即2006年开始受贿。
2008年8月,他出任人保财险副董事长、总裁,2013年10月任人保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裁,2017年2月在任上被查。2017年7月,王银成被“双开”。
“双开”通报称,王银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巡视和审计工作,对抗组织审查,拉拢腐蚀组工干部,大肆利用职权向其输送利益,信仰迷失,搞迷信活动等。
2018年5月,王银成因受贿罪被福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王银成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王银成利用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党委书记、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党委副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70.2966万元。
法院认为,王银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银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银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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