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公司要求应聘者登记恋爱经历,人社局:企业知错已更改

近日,江西南昌一公司要求应聘者登记恋爱经历,被指侵犯应聘者的隐私。南昌市人社部门回应称,企业已知错并致歉,也已更改了应聘登记表格。
更改前的《应聘人员登记表》显示,除应聘者的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还有“谈过几次恋爱”和“最长的一次多久”两项信息。

涉事企业更改后的《应聘人员登记表》 图片来源:南昌市人社局

涉事企业更改后的《应聘人员登记表》 图片来源:南昌市人社局2月26日下午,南昌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该局当天下午接到相关的舆情反馈后,安排了红谷滩区的劳动监察部门前往涉事企业询问了解情况。涉事公司也很重视,负责人表示,已经认识到前述招聘做法欠妥,现场修改了应聘人员登记表,删除了关于应聘者“恋爱经历”的内容。
前述人社局负责人称,企业负责人表示,以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聘员工,还现场出具了一份盖有公司红章的《情况及整改说明》。

涉事企业出具的《情况及整改说明》 图片来源:南昌市人社局

涉事企业出具的《情况及整改说明》 图片来源:南昌市人社局《情况及整改说明》显示,2月24日,劳动者林女士来到该公司面试,公司按照程序让其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并进行面试。其间,林女士认为该公司招聘信息有不合理的地方,当场予以质疑,认为侵犯其隐私,后其把这件事上传在了网上。
“确实是我司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该《情况及整改说明》载明,该公司关注到林女士反馈的情况后,立即做出了整改,把相关内容移除出招聘信息表,“对此深表歉意,并保证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聘录用人员”。
南昌人社局负责人发给澎湃新闻的更改后的《应聘人员登记表》显示,林女士所质疑的关于“恋爱经历”方面的内容已被删除。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恋爱与否与公司业务本就不相关。在法律上,恋爱经历是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丁金坤称,以招聘方式要求应聘者填写个人恋爱经历,是典型的刺探隐私行为。该要求已构成侵权,冒犯了应聘者,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规定,应聘者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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