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咸阳市委批准,咸阳市纪委监委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忠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忠玉违反组织纪律,不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隐瞒其婚姻、家庭财产、子女从业情况;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影响,为其亲属谋取利益,纵容其子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退休离任影响期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为特定关系人说情、打招呼,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之便,在司法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张忠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背弃初心使命,缺失党性原则,丧失纪法底线,践踏司法尊严,知法犯法、以案谋私,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咸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忠玉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张忠玉简历
张忠玉,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河南新安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7月至1992年3月,先后任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业余法律大学咸阳分部教师,咸阳市中院专职副主任(即业余法律大学咸阳分部校长,正科级);
1992年3月至1996年2月,任咸阳市永寿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副处级);
1996年2月至2006年1月,先后任咸阳市中院副县级审判员、告诉申诉庭副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民三庭庭长、审委会委员;
2006年1月至2009年11月,任咸阳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09年11月至2019年2月,任咸阳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县级);
2019年2月,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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