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已经被查、被处分、被判刑,并且服完了6年有期徒刑的落马官员,为何刚刚出狱,就又演起了“二进宫”的戏码?这件事,还要从当年落马后的庭审说起。2014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之前在侦查终结杨光成案时,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罪名包括受贿、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3项罪名,但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没有写进公诉书。
后来,基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两项起诉,法院先是在2015年一审判处杨光成有期徒刑12年,后来又在2017年2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成有期徒刑6年。最终,2020年4月18日,杨光成刑满出狱。但在他出狱的当天,他就在监狱门口收到了另一张逮捕通知书——因涉嫌受贿、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杨光成再次被捕。
2020年4月29日,云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以“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决定对云南高院2017年2月20日判决的(2016)云刑终967号刑事判决进行再审。据查,除了当时被“放过”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以外,杨光成还曾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和融资借款过程中为桂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桂某贿赂财物355.5万元。这些犯罪事实,当时没有被起诉或挖掘成为量刑证据。进一步深查之下,杨光成之前那些不为人知的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对于杨光成和辩护人所提案件在服刑完毕之后再追诉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昆明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侦查机关在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后,已对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对未起诉的受贿320万元和私藏弹药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补充完善指控证据后,依法对被告人杨光成提起公诉;昆明中院对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依法开庭进行审判,案件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4年杨光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时,有关部门就提到了他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问题。那么,为何这一罪名最终没有进入其初次受审的起诉书中呢?对此,杨光成家属此前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当年杨光成案件在昆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没有被提起公诉,是因为杨光成本来有持枪资格,失去持枪资格后,他“将枪支交回去的时候,子弹没有交回去,放在家里忘记了,最后才发现这些子弹”。
但是,这个解释最终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事后,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成在1998年签批了《红河州关于坚决收缴超配公务用枪的紧急通知》。
这份文件的签批,印证了杨光成对于自己配枪弹资格消除,并且应该按照规定上交枪弹是知情的。杨光成在1998年分三次将所配发的枪支上交,但并未上交涉案的115发军用子弹,构成私藏弹药罪。
回顾新闻可知,杨光成当年落马时,其违纪违法情况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他不仅是十八大后云南省落马的最早一批厅官之一,同时也因为和妻子双双腐败、双双落马而备受注目。2014年11月24日,就在杨光成落马后不久,他的妻子,云南省总工会调研员夏兰香被开除党籍。经查,夏兰香利用丈夫省交通厅厅长杨光成的职务影响力,收受他人贿赂135.5万元。
对杨光成的所作所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评价道:“无论是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还是私藏弹药,无不反映出杨光成纪法意识淡薄。党纪国法是党员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如果心中缺乏对纪法的敬畏和尊崇,行为上就会失范走偏,甚至是越轨逾矩。大量违纪违法案件一再证明:目无纪法、破纪违法,必将受到纪法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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