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日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安徽合肥一派出所民警张云龙在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时强奸女当事人。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之后张云龙提出上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张云龙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张云龙上诉,维持原判。
民警让辅警在走廊看管其他当事人,在屋内实施强奸
《张云龙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龙系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合肥市一酒店内与朋友一起吃饭。张云龙因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通过指示该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李某某所在房间,对李某某及朋友等三人现场询问。
之后,张云龙电话通知辅警童某、邹某到房间内协助询问,并安排辅警童某、邹某将李某某的两位朋友带至房间外过道进行看管,张云龙则在房间内对李某某进行单独询问。
张云龙在对李某某单独询问期间,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之后被害人李某某被张云龙带至双岗派出所。离开派出所后,被害人李某某告知朋友其被强奸,朋友遂陪同李某某等人至合肥市公安局投诉,并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
一审法院判处张云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张云龙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张云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后张云龙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云龙强奸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以上证据业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该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云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张云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在量刑时,已结合张云龙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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