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大连市民政发布相关通知,进一步强化民政领域疫情防控。
关于进一步强化民政领域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为积极有效应对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形势、新变化,严防人群聚集引发交叉感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民政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如下疫情防控措施:
一、全市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光荣院、残疾人托养中心、常年病托管中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内嵌小型养老服务机构等,下同)全面实施严格封闭管理。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本着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优先的原则,对照我市“7·22”疫情养老服务机构封闭管理规范,从严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立即实施严格封闭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所有人员“里不出,外不进”,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确保老人生命安全。
对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以及因机构管理服务需要确需返院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进行14天医学隔离观察,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的可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应储备一批应急照护养老护理员,随时做好应对疫情感染的准备。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全面排查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不足和问题隐患,建立检查台账,做好工作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提出并督促其按时整改到位,对典型经验做法要大力推广。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开展大排查,对所有护理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得到严格有效落实。机构内人员如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应立即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及时送往指定机构就诊,在隔离点治疗观察并报备所属疫情防控部门。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等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机构及时了解并掌握疫情防控新措施;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做好老年人及家属政策解释和心理疏导,争取更多理解支持,有效化解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二、全市所有殡仪馆暂停举行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对上述活动已进行预约登记的,要主动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劝导,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殡仪馆其他业务在严格控制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可正常进行,并严格遵照民政部办公厅《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积极协调各殡仪服务单位,配合做好宣传劝导工作。
三、全市所有公墓、骨灰堂、散坟集中安葬区等场所暂停开展祭扫活动,实行封闭管理。封闭期间,上述场所应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且有效控制人员数量的基础上,仅开展安葬与骨灰存放业务。
四、全市所有婚姻登记机关实施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充分利用网上预约平台和电话预约等方式,分流办理人群,控制人员数量,避免人员聚集。暂停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服务。严格遵照民政部办公厅《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婚姻登记机关的疫情防控工作。
五、全市所有救助管理机构实施封闭式分区域管理,并严格遵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有关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六、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救助管理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提前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物资保障。各地要积极协调卫健部门,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科学有序组织属地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自身防控措施,提升我市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实战能力。
七、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属地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责任,压实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按照市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扎实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民政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防控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到人员到位、物资到位、场所到位,并督促所有人员落实自我管理责任。进入民政服务机构的人员要自觉提升自防自控的防范意识,继续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社会组织暂停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根据辽宁省、大连市总指挥部决策部署,现就全市性社会组织暂停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全市性社会组织暂停举办年会、研讨会、论坛、培训、会员大会等人员聚集性活动。
二、全市性社会组织在此期间无法召开会议、不能按期换届、导致法人登记证书过期的,可申请延续登记证书有效期。(咨询电话:65850285)
三、全市性社会组织办理登记审批业务时,建议选择网上办理,纸质材料采用邮寄方式提交送达(邮寄地址: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一楼C区7号窗口,邮编:116092,联系电话:65850285);确需现场办理的,应自觉遵守服务大厅疫情防控要求。
四、全市性社会组织各类聚集性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原题为《这些人员聚集活动,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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