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山西吕梁临县13岁初三女生小娟(化名)被校长殴打,并被迫写下检讨书承认与男生在宿舍多次发生性行为”,此事引发关注。据新华社消息,记者12月17日从临县新闻办获悉,网传山西临县“殴打迫使初中女生写不雅检讨”的校长已被停职待查,有关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
“一校长殴打13岁女生、逼其写性行为检讨书”。这样的事情居然发生在学校,让人诧异,更让人愤怒。女生的家属表示,“我们承认几个孩子青春期懵懂,可是后来妹妹的医疗鉴定可以证明,孩子们并没有做过那些事情,我们无法想象她是被如何逼迫写下发生过性行为的检讨。”不仅是家属无法想象,任何有起码常识和良知的人都无法想象。
不过愤怒之余,这样的荒唐事还需要有更多冷静的审视。首先,目前此事的真相还有诸多疑问待解。比如,从女生家属方面给出的医学检查结果来看,女孩被逼写下的检讨书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那么,检讨书中的诸多细节到底是如何“虚构”出来的?此前的一些报道中引述女生家属的说法称,涉事校长曾让女生“我说一句你写一句”,这是否属实?如果校长确实是胁迫当事女生“虚构”了检讨书,到底有着怎样的动机?而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恐怕也就不仅仅是殴打学生这么简单。
更进一步,综合涉事校长在此事中的表现,诸如殴打逼迫学生写“性行为”检讨书,且又是深夜把女生叫到办公室。这样的校长是否还有其他方面的非正常表现,也很难不让人产生联想。相关调查,不能放过这些细节和线索。
目前,围绕此事的诸多说法和细节,都还有待权威调查的求证和确认。但是,围观者在审视这件事时,也要警惕另外一种隐形的歧视思维。也即,家属方面给出的医院检查结果说明女孩检讨书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据此可以反推涉事校长存在更大的责任,但是,假如(仅仅是假如)检讨书的内容属实,校长的做法或者说过错,是否就可以被理解甚至被原谅?
答案显然是,不可以。首先,从学校管理层面来讲,男生可以轻易进入女生宿舍,这本就构成管理上的失职;其次,面对学生早恋乃至出现其他不应该出现的情况,校方的处理,也应该严格本着“治病救人”的教育目的来进行,不能脱离正常的教育行为边界。比如,违反法律的就应该及时和家长沟通,并报警;确实“犯错”,那也应该遵照法律和相应的教育规定来处理。像这起事件这般搞“私刑”,逼迫学生写性行为检讨,这就不是教育而是伤害,不是“救人”,而是侮辱人。
说得更通俗点,此事中学校和校长责任的界定,或者说舆论的批评,不该是建立在涉事女生未做过检讨书中所说行为的基础上,而应该是真正从教育伦理和惩戒权力的边界出发,来审视师者行为的合理性。无论如何,校长动辄对“犯错”女孩棍棒伺候,并造成其“全身多处挫伤,外伤性右耳鸣,右臀部、小腿均可见片状淤青”等伤害,这已经明显突破了合理惩戒权的范畴;而深夜把女孩叫到办公室写“性行为”检讨,这也有违正常的师者之道。显然,这些规矩的成立,不应该以学生的表现为前提。
说到底,此事中相关成年人的行为不当,与涉事女生是否被“冤枉”,并不构成必然联系。意识不到这一点,同样是对未成年女生的侮辱和伤害。
(原题为《“校长逼迫女生写性行为检讨”,小心掉入另一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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