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发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工作。
《通知》载明,强制报告的主体为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购买服务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组织以及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公益慈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医疗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关于强制报告的情形,《通知》规定,需要强制报告的情形有,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或面临不法侵害及危险的情形有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10类,细化为: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等情形等。
在强制报告的程序上,《通知》要求强制报告主体在工作中遇到上述情形时,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向其业务主管单位或属地民政部门报告备案。
此外,《通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及公职人员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民政领域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否则依法予以处理。
《通知》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强化事前预防,从源头上遏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发生;强化事后保护,最大限度关爱救助保护被侵害未成年人;强化组织领导、部门联动、督导问责和宣传引导,有效保障强制报告工作得以落细落地落实,以发挥其在及时发现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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