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新报”微信公号11月7日消息,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一名辅警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事件发生后引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度重视,11月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向社会通报了该辅警醉酒肇事的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记者了解到,10月30日19时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辅警杜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准驾车型C1)着便服与朋友聚餐。当天22时聚餐结束,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巨海商厦北门处,与骑行电动车的杨某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和电动车驾驶人杨某受伤。经调查和酒精检测,杜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罪。
11月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通过本报向社会通报了对杜某某的处理结果。杜某某身为警务辅助人员,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饮酒规定》和《呼和浩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事件发生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已经解除与杜某某的劳动关系,杜某某目前已经被刑事拘留,将按照法律程序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件回顾
“事发到现在我一直卧床休息,时刻忍受着巨大的疼痛。”近日,呼和浩特市民杨洪真向记者说道。
据悉,10月30日晚,杨洪真在骑行电动车时被一小轿车撞倒。“事故发生的时候,我已经躺在地上不能动了,但是肇事司机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和拨打120,是我的朋友赶到现场把我送到医院的。”杨洪真回忆道。
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10月30日出具的影像诊断显示,杨洪真右侧颧弓、髂骨、髋臼、耻骨下支等身体多处骨折。
杨洪真表示:“事发时肇事者的反应让我很意外,后来才知道,他是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特勤大队的一名辅警,并且驾车时喝了酒。”
肇事者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 受访者 供图杨洪真的家属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被检人为杜某某,于10月30日22时45分发生事故,10月31日01时17分进行了采样,于当日10时30分送检,20分钟后进行了检测。检验结果: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6.85mg/100ml。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记者5日致电杨洪真的爱人杨硕,她告诉记者:“4日交警找到我们做了笔录,并表示会对肇事者进行拘留,但具体处理的情况,我们还不知道。”
杨硕也表示:“事发后,肇事者家属仅对我们进行了口头上的道歉和答应赔偿,将来我爱人的治疗和康复还需要很大一笔费用,希望双方能妥善解决相关事宜。”
杨洪真的诊断报告。 受访者 供图就此事,记者致电了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王佳琦律师。
王律师表示,在刑事层面,肇事者血液酒精含量为176.85mg/100ml,属于醉驾。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正常情况下,该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会进行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伤者依法构成重伤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行政层面,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肇事者醉酒驾车造成杨洪真身体多处受伤,已经构成侵权,杨洪真有权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参照每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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