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白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罪案件,一名男子黄某将自己1岁多的亲生儿子以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邓某,还辩称自己是与女朋友吵架,无法独自抚养才送给邓某抚养。最后,该男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9年黄某在“***孩子交流沟通群”内发布有偿送养信息,提出愿以10万元为对价送养其儿子。随后黄某与邓某通过QQ沟通联系,黄某在不清楚邓某的住址、收入及是否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及能力的情况下,即就送养儿子的补偿金问题与邓某进行协商,并商定送养孩子的时间、地点等细节。
随后,二人按照事前商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交接,邓某在接到孩子后,即将双方约定的价格6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黄某。
至此,黄某将亲生儿子出卖给他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并已实际非法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拐卖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案件定性不持异议。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提醒,“收钱送儿”也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见,拐卖儿童并不需要同时具备拐骗和贩卖两个行为,而是触犯其一即可构成拐卖行为。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都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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