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10月14日消息,针对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调整问题,在10月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作恶者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但是,这些作恶者由于年龄较小,不满16周岁,或者不满14周岁,以至于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逃脱法律制裁。这种“一放了之”的办法显然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根据现行刑法,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相当于低龄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为、欺凌他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无论其如何嚣张跋扈,也体验不到无视规则、肆意作恶的任何后果,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意识。而体验不到惩罚的作恶,只会让未成年作恶者更加有恃无恐,难以管教。
据报道,“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岁男孩砍死亲妈后被直接释放,其更没有丝毫悔意“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辽宁大连不满14岁的蔡某某将10岁女孩连捅7刀杀害,直接抛尸小区,甚至还在QQ群里向同学直播勘验现场过程,毫无悔意。
法律不能管,家长不会管,学校不敢管的现状,既不利于罪错“熊孩子”的行为矫正,也不能有效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更不利于民众安全感的提升。据报道,一些地方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后,由于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继续在原学校就读,进而引发学生家长的联合抵制。这种做法无疑是人之常情。因为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与一个作恶后未受惩罚、未经矫正、不知是否已改过自新的人相处交往,这并非歧视和偏见,而是普通人自我保护的本能使然。
因而,不能“一放了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的做法,体现了有关部门正视未成年人犯罪,惩戒罪行滔天的低龄作恶者的决心。特别是,如果能够让那些犯下杀人放火等极端恶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低龄作恶者承担刑事责任,无疑可以安抚被害人,抚慰世道人心,提高公众安全感。
当然,对于低龄犯罪未成年人,虽然不能一放了之,但“一关了之”也未必是好办法。除了极端恶性犯罪外,针对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不妨将其送入工读学校实施专门矫治,让其接受行为矫正,心理干预和适当惩戒,不再到处闯祸。而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味投入牢房,不仅无助于犯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反而可能引发“交叉感染”,让其染上更多坏毛病。
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就是用刑法手段惩治低龄作恶者,同时做好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建立工读学校矫治“熊孩子”。做到教育、保护、惩戒的有机结合,协调配合。既不放纵极端作恶者,又不抛弃知错能改者。这样才是真正地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对被害人负责,对公平正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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