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鸿升去世不在案发现场却被关269天,河南唐河一男子获赔12余万

9月30日,河南南阳唐河县青年齐中平,收到了河南桐柏县检察院下达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同意给予其国家赔偿共计12万元。

9月30日,桐柏县检察院向齐中平下达刑事赔偿决定书。/当事人供图

9月30日,桐柏县检察院向齐中平下达刑事赔偿决定书。/当事人供图上游新闻此前报道《男子不在案发现场却被关269天,申请赔偿被拒,检察院:你做有罪供述干扰办案》显示,2018年3月,河南南阳市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张宋道涉黑案时,顺带破获了一起唐河公安局3年未破的积案:唐河县马振扶镇青年陈德保、朱明贵、张峰、齐中平、李乾龙,5人于2015年1月20日晚8时30分许,冲进贵丽丝美发会馆乱砸一通。
桐柏县检察院向法院移送起诉5人后,证据发生变化:案发当晚,齐中平正在千里之外的河北唐山,不可能在唐河案发现场,但却被关押了269天。当他向桐柏县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时,收到的答复是:你做有罪供述,干扰检察机关办案,对批准逮捕决定负有很大责任。
齐中平介绍,上游新闻刊发上述报道次日,他就接到桐柏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电话:“见面谈谈。”9月29日,他从山东赶回河南唐河。9月30日下午双方见面后,桐柏县检察院向其下达了刑事赔偿决定书。

2020年1月2日,河南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回复称,齐中平在原批捕阶段做了有罪供述,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检察机关办案,对批准逮捕决定负有很大责任,不同意对其进行国家赔偿。/记者 沈度 

2020年1月2日,河南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回复称,齐中平在原批捕阶段做了有罪供述,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检察机关办案,对批准逮捕决定负有很大责任,不同意对其进行国家赔偿。/记者 沈度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上述编号为桐检赔决(2020)2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中,列举了一组齐中平不在现场的证据,可以证实2015年1月20日晚8时30分许,齐中平正在河北唐山一家电厂门卫室值班,没有作案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刑事赔偿决定书上还有一段对话。检方问:“在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办案人员没有对你体罚虐待,你为什么没有反映在电厂当保安这一情况?”齐中平答:“我在公安(那里)挨了打,不敢再反映这个情况。”
赔偿决定书显示,决定对齐中平按《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进行赔偿,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9.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7万余元,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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