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店装休在线罗翔:张玉环改判无罪 正义的惩罚还会降临吗?

  相信这几天大家和我一样都非常关注张玉环案,张玉环入狱26年终被无罪释放,是迄今为止被羁押时间最久的申冤者。前妻宋小女带着儿子前来相聚,话未出口,竟因悲欣交集晕倒在地。她知道她与张玉环今生注定无缘了,短暂的相聚后她还得离开,而“他人出来了,却还是一无所有”。她说张玉环欠她一个拥抱,“这个抱我想了好多好多年。从他走,我总想抱,到看守所里去看他也没有抱,那次打电话也没有抱。我非要他抱着我转”。回家后的张玉环和母亲张炳莲在一起。回家后的张玉环和母亲张炳莲在一起。

  看过这段视频的人,很难不为之动容落泪。而所有的眼泪都源自二十六年前那桩冤案,张玉环接受采访时说,自己曾受到六天六夜的刑讯逼供,甚至被放狼狗撕咬,他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问题是,二十六年过去了,即便当时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这种犯罪还会被追究吗?

  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答案恐怕是“不会”。在一些类似案件中,即便认定刑讯逼供的存在,司法机关都会因为刑讯逼供已经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但是,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出现致人伤残、死亡的特殊情况,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此,如果没有转化犯的特殊情况,刑讯逼供追诉时效是五年。

  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又规定了一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制度: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个规定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老百姓告状难的问题。在当年修订刑法的时候,民众告状无门的现象非常突出,各级司法机关经常互相推诿踢皮球,以至经过追诉时效。因此,刑法规定当民众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追诉时效就可以无限期地延长下去。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或者辩护律师在追诉期限内曾向司法机关提出被告有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司法机关就不能置之不理。如果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那么对相关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有人也许会问,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是1997年刑法的规定,对于1997年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也可以适用呢?

  对此问题,确实有一定争议。

  1997年刑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对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但是,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的 《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却认为:对1997年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一个是从旧原则,一个是从新原则。

  在我看来,后一个意见是恰当的,新的解释应该优于旧的解释,更何况是立法机关出台的意见。

  追诉时效主要是一种程序性规则,程序性规则一般都应该采取从新原则。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考虑到在网络诽谤或侮辱中,被害人很难收集相关证据,所以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种对亲告罪条款的修改增加了对被告人告诉风险,对被告人不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却认为这个修改可以溯及既往。类似的规定还有对虐待罪亲告条款的修改,也对被告人不利,但司法解释同样认为可以溯及既往。

  同时,从罪刑法定的精神出发,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也应该采取从新原则。罪刑法定的精神在于限制权力,为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必要对公权力加以适当的限制。但凡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即使在发生时“不违反实然的国家法律”,也应当受到制裁和惩罚,这可以看成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一个例外。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旨在防止公权力踢皮球,本身是对权力的一种约束,允许这个条款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的精神相一致。

  对刑讯逼供的禁止主要因为它在程序上不正义,而不仅仅因为它可能导致冤假错案。事实上,有相当多的刑讯逼供并不会导致冤假错案,反而会使得案件得以迅速的推进,但这种刑讯逼供仍然是应当被禁止的。

  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能够为人所尊重,就是因为它是通过正当程序所达至的正义。如果无视程序规则追求实体正义,那么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潘多拉的魔盒却也由此打开了,使得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样一来,类似张玉环案的悲剧就会不断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