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是在谈恋爱期间,男方开通各种信用卡交给女方使用,那么女方通过信用卡刷的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是否需要归还?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徐先生与涂女士曾是一对情侣,热恋时,两人有半年时间都生活在一起。其间,涂女士通过微信询问男友徐先生能否办理一张信用卡用于自己周转,并表示由她来处理信用卡还款。徐先生表示可以。随后,徐先生办理了信用卡,告知涂女士密码后,将卡交给其使用。
之后,两人恋爱关系破裂。徐先生要求涂女士返还所有借贷钱款,但涂女士不愿意。经协商无果,徐先生将涂女士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涂女士认为,她和徐先生于2018年1月至6月期间系恋人关系并同居,徐先生诉称的款项是赠与,且所有的资金均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支。同时,徐先生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就借款、还款期限及利息等达成合意,双方并未建立借款关系,也不应当支付利息。
法庭调查发现,徐先生开通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均交给涂女士使用。同时,徐先生还开通了网上贷款平台的借贷项目。
经核实,徐先生信用卡消费金额共计9万余元,利息1.8万余元,共计10万余元。网络贷款金额为5万余元,利息等相关费用为1.3万余元,共计6.8万余元。另外,徐先生还通过支付宝向涂女士转账7万元,包括网络贷款金额5万余元。后来涂女士通过支付宝向徐先生转账3万余元。
法院认为,双方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徐先生是在涂女士的指示下向贷款平台贷款,收到款项后也直接转账给了涂女士。徐先生也没有通过其他任何书面形式表示钱是赠与涂女士的。故涂女士抗辩赠与的理由无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而关于信用卡消费方面,涂女士曾试图从各种渠道贷款,并从多张信用卡套现,这些数额已超出了通常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标准。由此涂女士辩称刷卡系用于共同生活的理由也不成立。
徐先生共计向涂女士支付借款并产生的利息共计19万余元,涂女士还款4万余元,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涂女士向徐先生返还借款14万余元。
近年来,“分手后讨还金钱”的案例常见诸报端。其实,在恋爱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用于共同生活的费用,甚至会有一些大额的金钱往来。为了这些钱,曾经的恋人不惜闹上法庭。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哪些金钱花费可以支持,哪些金钱往来不支持,都需要有证据支持。
法官建议,在恋爱期间,如果涉及大笔金钱往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往来、手机转账等,甚至像本案这样把以本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拿给对方使用,应事先商定钱款性质,并以合法形式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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