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通厕器握把被认定为枪支散件”案重审开庭。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辩护人杨卫华律师处了解到,庭审进行了8个小时,并未当庭宣判。
被告人姜志平设计的通厕器握把有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文书,但在一起网络售枪案件中其设计的通厕器握把被认定为枪支散件。姜志平于2018年9月17日被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该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安徽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通厕器握把被认定为枪托 设计者获刑十三年
根据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姜志平委托杨铭制造气枪枪托,并组织邵爱良、邵祥、汪凤英等人利用互联网、快递公司销售、邮寄给孙磊磊、陈泽南等人。2016年4月22日,侦察机关在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姜志平租赁的仓库内查获疑似枪支枪托2304个,在顺丰速运公司桐琴镇营业点查获姜志平邮寄的疑似枪支枪托720个,经鉴定,上述疑似枪支枪托均为枪支散件。另查明,姜志平销售给孙磊磊疑似枪支枪托272个,销售给陈泽南疑似枪支枪托574个,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被告人姜志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其辩称,委托杨铭生产的是通厕器配件,并非枪支配件,其他人也是以通厕器的名义向其购买的。另外他强调,自己有通厕器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生产的通厕器配件是合法的。
姜志平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制造的是枪支配件,认为姜志平在枪支爱好者群里发布通厕器配件是为了扩大销售,并非销售枪支配件。辩护人还当庭出示了姜志平设计的通厕器专利相关证书,以证明涉案枪托实为通厕器配件。
在一审开庭时,姜志平还亲自演示了这款高压通厕器的使用方法,另一被告杨铭的辩护律师展示了淘宝上正在销售的同类握把页面,以证明姜志平和杨铭生产销售的握把并非枪托。
一审法院认为,姜志平委托杨铭加工生产的枪托外观设计获得专利,但设计人和专利权人为邵勇水,专利申请日期为2016年7月6日,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该专利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不涉及产品的实际功能,以此否定两人加工生产枪托的违合法性。
关于枪托是否具备枪支配件的专用性问题,《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规定“疑似枪支散件一般应与枪支密切相关,不包括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电子产品。”法院认为,该规定并非要求功能上的完全排他性。且根据经验法则,军品民用、相互融通等特征,也存在制式枪支的专用散件用于他处的事实。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姜志平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审8小时聚焦 “握把”该不该认定为枪托
一审判决后,姜志平上诉。2019年3月13日,安徽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阜阳中院作出的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2020年7月30日上午9时,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开庭。辩护律师杨卫华接受北青-北京头条记者采访时介绍了8个小时的再审开庭情况。
据其称,庭审中,辩护人对哪些部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进行提问,第一被告陈泽南表示,只有握把被认定为枪支散件。辩护人认为,一把快排枪所有部件中,只有握把被认定位枪支散件,其余核心部件都没有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从逻辑上说不通。
此外检方还用QQ聊天记录举证,证明姜志平在销售通厕器握把时,就知道该握把可以用于快排枪握把。对此,辩护人也表示认可,不过辩护人介绍,在姜志平自己建的代理群中,QQ语音聊天记录并没有涉及可用于快排枪握把的内容,只是在他人建的QQ群中,姜志平发布过该握把可用于快排枪上的图片信息。
杨卫华律师介绍,在下午的庭审中,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辩护人认为鉴定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鉴定是抽样进行的,鉴定人表示只对抽样的400多个检材负责。
第二,辩护人认为鉴定方法并不科学。按照公安部涉案枪支弹药鉴定规定,非制式枪支要与制式枪支比对相同才能认定为枪支。但在司法实践中,找不到与快排枪对应的制式枪支,只能用功能对比的方法。但在选取对比样本时,鉴定方选择用一支枪口比动能超过1.8标准的快排枪来比对,而不是用一支不超过1.8标准的快排仿真枪来比对,这样的比对并不公平。
据了解,该案重审经过8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官表示择期宣判。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果侵权立删,操作:浩宇科技,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地址:https://www.86376.net/gedi/18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