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建议:未成年人不能从事“超龄”商业活动

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6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未成年保护一直是民革中央关注的焦点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民革中央提交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权益保障的提案》,建议构建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业规范。
近年来,网上不断曝出如“三岁童模拍摄时被母亲踢踹视频”“儿童维密秀”“童星培训骗局”“童星网络直播和募捐”等热点事件,不同程度反映了未成年人被迫从事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或与其年龄、身心不相适应的工作,造成其人身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问题。
民革中央注意到,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关于规范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存在立法空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和《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存在着对保护年龄段覆盖不足和从事商业活动类型列举不足等问题。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商业演出行业规范缺失、法律法规对儿童法定代理人滥用监护权问题缺乏引导监督惩治等问题,也给未成年保护带来困难。
为此,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中增加保护未成年人商业演出权益的相关规定,明确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导其他相关立法。同时,加快研究出台专门立法,可先尝试制定地区性的行政法规等,试点成功后再上升为全国层面的立法。
在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业规范方面,民革中央提出,可根据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内容和特点,从身体情况、义务教育、学习成绩等方面构建入行标准;对商家从聘用合同、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工作内容、违反规定的监督、惩处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
针对部分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妨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无视并剥夺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等监护权滥用现象,民革中央建议,促进对法定代理人的引导、监督和评价机制多元化,引导法定代理人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工作、暴力对待、经济剥夺、减损受教育权。
“与此同时,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督和评价机制,衡量监护权是否被滥用以及被滥用的程度。在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之前增加限制行使监护权的规定,建立从轻到重的多元化惩罚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革中央在提案中说。
(原题为《“儿童维密秀”“童星网络直播”……民革中央:未成年人不能从事“超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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