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人刘猛性骚扰案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驳

捱过690天煎熬之后,7月2日,刘丽(化名)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其诉成都“一天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刘猛性骚扰案的二审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个大字映入眼帘,和一年前得知一审判决时一样,刘丽失声痛哭。
此前的一审判决中,成都武侯区法院认定刘猛构成性骚扰,判令其向刘丽当面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赔礼道歉。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上诉。
刘丽请求判令刘猛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认定单位责任的诉请在一审被驳回,二审维持。
在刚刚过去的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其中首次界定了性骚扰的概念,并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丛书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胜诉第一案,刘丽的代理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对推动中国职场性骚扰的防治意义重大。
刘丽代理人、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创办人李莹认为,二审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和认定单位的责任令人遗憾,但判决依然体现了法院对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态度。
“明星社工”刘猛性骚扰被判道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8年7月27日,曾在成都“一天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刘丽公开发文举报,称该机构理事长刘猛曾于2015年夏天对自己实施性骚扰,引发舆论哗然。
公开资料显示,“一天公益”的理事长刘猛,生于1974年,曾任四川省妇联家庭与儿童工作专家、成都市民政局社会工作专家、成都社会组织学院专家和西南财大硕士生导师。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刘猛曾深入一线服务,还曾先后获得中华慈善奖、全国优秀志愿者、中国最美社工、全国灾后重建先进个人等荣誉奖项和称号,其创立的灾后救援组织“一天公益”亦被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刘丽称,2018年7月,她偶然得知,还有其他女同事称也遭受过刘猛的疑似性骚扰。她这才选择站出来,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2018年10月,刘丽以性骚扰造成人格权侵害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获立案,后此案管辖权被移送至武侯区法院。
2019年6月11日,武侯区法院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猛在与刘丽单独相处时拥抱其不放,并在对方明确抗拒和反对之后仍然不放手,行为超出了一般性、礼节性交往的范畴,带有明显的性暗示,违背了刘丽意志,并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构成性骚扰,判令其在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丽当面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赔礼道歉。
追究雇主机构连带责任诉请被二审驳回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上诉。被告刘猛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刘丽则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刘猛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认定单位责任。
今年6月,此案二审在网上开庭审理。
刘猛在二审时提交了其本人所获荣誉的证明资料及其与被害人的微信对话记录作为证据,辩称“拥抱”是出于相互鼓励的礼节性举动。对此,刘丽方也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事发当日的短信和事后刘丽向雇主机构其他负责人举报刘性骚扰的沟通纪录,以证明侵害确实发生。
7月1日,刘丽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成都中院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李莹告诉澎湃新闻,二审法院认定刘猛存在性骚扰,但在对性骚扰的定义上与一审判决略有不同。
一审判决书显示,武侯区法院认为,性骚扰是违背对方意志,实施带有性暗示的言语动作,给对方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二审判决则认为,性骚扰是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过度的且造成威胁的、敌意心理的语言、行为、信息、文字、图像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曾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此案发表专家意见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认为,“不受欢迎的”比“违背对方意志”具有进步性,更方便受害人举证,但增加的“过度的且造成威胁的、敌意心理的”等定语则窄化了性骚扰的范围。
澎湃新闻注意到,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性骚扰列入人格权编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章。该法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此同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此案中,两审法院虽然认定了性骚扰行为存在,但也都驳回了刘丽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和雇主机构“一天公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成都中院认为,“一天公益”对受害人的投诉已积极应对并采取了相应的处置措施。
受害人律师:期待用判例推动雇主机构开展性骚扰防治
对于雇主机构是否采取措施,李莹认为,性骚扰事发时,“一天公益”并没有制定性骚扰防治措施,而只是在事件披露之后,在其声明中提及制定了相关措施,“充其量只是一种补救措施”。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共同发起人冯媛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鉴于事件发生后,刘丽曾向雇主机构其他负责人举报刘某性骚扰行为,却未获任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包括2007年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内性骚扰的发生。“所在机构没有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因而也应该成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冯媛说。
李莹认为,二审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和认定单位的责任令人遗憾,“用人单位的作为是防治职场性骚扰最为有效的途径”。
澎湃新闻注意到,《民法典》虽然对性骚扰概念和相关单位应采取的措施作出规定,但对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性骚扰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例。李莹希望,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未来能通过判例来推动用人单位开展性骚扰防治工作,“希望有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的良好判例来推动法律的贯彻”。
冯媛也建议,雇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防治性骚扰机制,例如:企业决策和管理层、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首先学习或培训,了解各自在预防和处理识别职场性骚扰中的职责和方法,在规章制度中纳入识别和应对性骚扰的规定和程序等。
对于刘丽而言,从立案到二审判决下达,她经历了煎熬的690天。性骚扰事件的发生不仅改变了她曾经的职业选择,也无形中影响了她的性格。她曾对澎湃新闻表示,突发的性骚扰事件让她在人际交往方面产生障碍,曾经性格开朗的她开始畏惧表达,她在异性面前时常感拘束,觉得周围的环境不安全。
对此,一审判决曾认定刘丽遭受了精神损害,但未支持赔偿,二审判决予以维持,不过,判决未给出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理由。“骚扰者的违法成本太低。”李莹认为,作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首例胜诉案件,这确实是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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