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应用于医疗、食品加工、化工等领域,作为镇痛剂、食品添加剂、化工原料等使用的一氧化二氮,近年来以“笑气”的称号成为娱乐场所的“潮品”,被不少年轻人用来“助兴”。但滥用“笑气”致使身体受损甚至瘫痪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其危害性和对其监管困境,受到广泛关注。
近期,西安雁塔区检察院在其辖区针对笑气进行过一次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大家普遍认为笑气类似于毒品或属于麻醉剂,也有许多人认为笑气就是毒品。146名民警参与了此次调查问卷,遇到贩卖“笑气”时,42.65%的民警因为没有相关依据未进行处罚,遇到吸食笑气时,47.89%的民警因为没有相关依据未进行处罚。但同时,73.29%的民警表示,吸食笑气后容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91.1%的民警认为笑气具有成瘾性,85.61%的民警认为笑气具有毒品特征。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2016年世界毒品调查报告》显示,“笑气”已成为全球第七大流行滥用药物。但目前,尚未有国家将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在中国,“笑气”的官方身份仅是食品添加剂和危险化学品。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因经营贩卖笑气获刑的,大多是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被判非法经营罪。
笑气是毒品吗?
在2020年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与西北政法大学联合主办,召开了一场笑气滥用防治专题研讨会,旨在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认识,推动笑气滥用的防治。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其自十六世纪被发现以来,广泛应用于医疗、食品加工、化工等领域,作为镇痛剂、食品添加剂、化工原料等使用。但近年来,一氧化二氮被装在小金属瓶中变身“笑气”,成为娱乐场所的“潮品”,被不少年轻人用来“助兴”。因为一氧化二氮可以引起人体内啡肽的释放,而内啡肽被称为“快乐激素”。
北京科技大学化学和生物工程学院教授宋青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滥用“笑气”的人往往出现维生素B12缺乏症,导致神经错乱,甚至智力障碍、视听功能障碍、降低肌肉的收缩能力,严重者会瘫痪。
针对“笑气”,西安雁塔区检察院与西北政法大学组织辖区170名群众及146名民警进行了问卷。结果显示,18-30岁年龄段的人对笑气知晓度较高,未成年及80年代前出生的人对笑气知晓程度较低。
上述问卷显示,大家普遍认为笑气类似于毒品,或属于麻醉剂,也有许多人认为笑气就是毒品。受访者对于笑气是危险化学品的认知较少,而知道笑气是奶油发泡剂的最少,只有10人。115人表示知道或一般了解“笑气”,其中9人表示自己有吸食经历,亲眼见过他人吸食的有23人,听说过身边有人吸食的有32人。
辖区参与问卷的146名民警中,含禁毒大队11人、治安大队6人、刑警大队15人、派出所治安队57人、派出所刑警队47人、派出所禁毒专员10人。
问卷结果显示,遇到贩卖笑气时,42.65%的民警因为没有相关依据未进行处罚,遇到吸食笑气时,47.89%的民警因为没有相关依据未进行处罚。但同时,73.29%的民警表示,吸食笑气后容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聚众淫乱、卖淫、吸毒、打架斗殴。91.1%的民警认为笑气具有成瘾性,85.61%的民警认为笑气具有毒品特征。
通过侦查工作,雁塔区检察院工作人员接触到3名曾经吸食过笑气的人员。此3人均是K粉吸食者,3人都认为吸笑气后身体发麻,不舒服,不喜欢吸笑气,但称喜欢的人成瘾性很强。其中,2人认为笑气是毒品,1人认为笑气比毒品危害大,他称“见过玩冰毒十来年的人,身体受损程度没有吸笑气两个月厉害”。
在上述专题研讨会上,有禁毒部门负责人讲述了目前的查处困境,指出除立法空白问题外,还有一个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对于吸食者缺乏检测方法,有时在检查过程中,看到一屋子人围着一堆瓶瓶罐罐,通过症状能判断出谁吸了,但侦查人员的判断是否能作为证据?”
陕西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康达( 西安)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中心负责人张麦昌从科学范畴、成瘾性、危害性、历史文化、刑事政策、国际立法等六个视角详细阐述了笑气是否应当“入毒”。
张麦昌认为,笑气并不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与其他麻醉药品的作用机理不同,所以没有列入管制目录是有一定依据的。对于笑气是否有成瘾性,各研究机构存在分歧,需要进一步证实。
贩卖“笑气”获刑多因非法经营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2016年世界毒品调查报告》显示,“笑气”已成为全球第七大流行滥用药物。但目前,尚未有国家将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
根据原国家卫计委出台的《氧化亚氮等11种扩大使用范围、用量的食品添加剂》规定,“笑气”属于食品添加剂。此外,一氧化二氮于2015年被归入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仅对企业生产和经营条件做出规定,对个人购买和食品添加以外的使用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的章节中,全部是针对企业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仅禁止并处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以及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但笑气只是普通危险化学品,并不属于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化学品。
澎湃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经营贩卖“笑气”获罪的人员,大多是因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被判非法经营罪。而在一些因制毒贩毒获刑的人员中,也存在同时贩卖经营笑气的现象。
湖北黄梅县法院6月8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有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前科的罗海,于2019年9月以每罐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37罐一氧化二氮,之后他以每罐1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4600元。
黄梅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一氧化二氮为危险化学品。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被告人罗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罗海获刑十个月,并被判处罚金15000元。
上述判决书显示,黄梅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介绍一氧化二氮时称,部分吸毒人员将一氧化二氮气体充当毒品替代品吸食,其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吸食后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吸入该气体后可使人产生幻觉、脸部肌肉扭曲痉挛,面似大笑表情,因而俗称“笑气”。
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在一起以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主的贩毒案中,一审法院将警方扣押的3支“笑气”定义为新型毒品,判决予以没收。但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只对涉案的冰毒和麻古进行了定性定量,并未涉及前述3支“笑气”。
上海市戒毒管理局理论研究中心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升格“笑气”的强制管理宜早不宜迟,对“娱乐使用”的“笑气”要尽早纳入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对医疗和食品用途的“笑气”要在生产、使用、销售、流通环节多头加强管理,提高全链条的违法成本。
上述负责人表示:“可由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对‘笑气’的销售和购买做出明确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并禁止个人购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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