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000社区成都男子后退一步绊倒六旬阿姨 法院判赔12万余元

  成都的李先生因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向后退了一步,绊倒了后面行走的66岁的史阿姨,致史阿姨九级伤残,李先生因此被法院判赔付12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一审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史阿姨和李先生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李先生和史阿姨承担责任比例为80%和20%,该银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判处李先生赔偿史阿姨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李先生不服判决发起上诉,5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资料图:法槌。据IC Photo↑资料图:法槌。据IC Photo

  李先生后退一步 绊倒史阿姨致伤残

  “就是很自然、正常的一个动作。”李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认为,这次事件不仅让他们赔了不少钱,“还给我们一个很大的教训。”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资料显示,2018年9月19日,李先生在自助服务器前等候时,突然向后跨了一下右脚,他的右脚将正在与垂直方向直行的史阿姨绊了一下,史阿姨撞在离她不远的沙发后直接摔倒在地受伤。在史阿姨办理完个人银行业务后,被李先生等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天。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史阿姨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史阿姨的伤情被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史阿姨的代理律师张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史阿姨被绊倒后,“可能因为她的年纪有点大,一只手摔骨折了,当时还能歪歪扭扭地走路。目前,史阿姨伤情已基本恢复。”

  李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当天,她和丈夫都要去银行办理业务,她先办理业务,李先生也一直在办理业务的一米线内。银行在办理业务限制区域以外并没有足够的空间供人正常通行,在附近摆放了沙发,李先生只是后退了一步,恰巧碰到了进入狭小区域的史阿姨,史阿姨避让不及又被沙发绊倒,导致史阿姨一只手骨折受伤。

  “我丈夫将她绊倒后,我们便将她送往医院。住院期间还请了护工,多次前往医院探望,先后垫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李女士称,后来未与史阿姨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他们认为史阿姨和民生银行某支行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史阿姨将李先生和民生银行某支行诉至简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史阿姨还认为民生银行某支行作为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李先生辩称,他对史阿姨受伤表示歉意,未故意冲撞史阿姨;史阿姨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史阿姨主张赔偿标准过高;民生银行某支行所设置的沙发等摆件构造有不合理的地方,是导致史阿姨受伤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生银行某支行辩称,史阿姨受伤是李先生绊倒所致,应由李先生承担责任。该银行已按照法律规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论后面有无沙发,史阿姨都会被李先生绊倒受伤;史阿姨选择行走路径不合理,是导致她受伤的间接原因,该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8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在公共场所突然伸出右脚致史阿姨受伤,这与史阿姨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史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她行走的区域是否安全应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她自身受伤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案中,民生银行某支行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有安全保障义务。经查明,该支行在营业场所放置的沙发摆件与自助服务器之间的距离较短,存在不合理性,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问题,根据史阿姨和李先生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判李先生、史阿姨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和20%,民生银行某支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审法院确定史阿姨受伤的费用共计15万余元,史先生按比例应赔偿12万余元。除去李先生之前垫付的3万3千元,还应赔偿近9万元。

  2019年12月25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近9万元,民生银行某支行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并驳回了史阿姨其他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判决上诉称,其不满一审法院责任比例划分,认为史阿姨的过错与承担的20%责任不匹配,事发时李先生一直在办理业务的一米线以内,史阿姨侵入了该限制区域,她应选择其他安全路径通行;民生银行某支行在大厅摆件设置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银行大堂经理也未对史阿姨进行正确的路径指引,存在诸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事发时李先生背对史阿姨,对身后的情况一无所知,也没有超越限制区域,因此无重大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史阿姨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应予维持。民生银行某支行辩称,事发时李先生并未办理业务,其在其他人办理业务时上前、后退,并非史阿姨闯入了李先生办理业务的区域,民生银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也没有过错,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从事发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史阿姨通过并非从李先生所称的警戒线以内,而是警戒线上,同时史阿姨在横向上与其前方的李先生已经预留了足够的安全距离,本案事故发生系李先生采用非常规性的向后大幅跨腿动作,导致史阿姨避让不及,并摔倒受伤。李先生的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史阿姨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5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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