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击报复,先用庆典礼炮(俗称大麻雷子)制作爆炸装置;然后再用一根钓鱼杆,将爆炸装置安放在空调室外机组的支架上;点燃爆炸装置后快速离开……这一小说中描述的场景,成为一液化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和站长联手打击报复市委书记的手段。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杜新安爆炸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杜新安系安达市瑞玛液化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站长,去年5月10被批准逮捕。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5月份,安达市瑞马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孟烈(已判刑)因安达市委市政府决定要引进天然气管线,危及该公司的利益,便产生报复时任安达市书记李某的想法,欲用庆典礼炮(俗称“大麻雷子”)制作爆炸装置报复李某。
孟烈与杜新安、公司司机(已判刑)合谋后,有分有合地多次到市委书记李某的住宅小区观察、指认。2006年6月份,孟烈先后三次在批发市场购买庆典礼炮46个、鞭8挂、礼花8盒;还与公司司机驾车到哈尔滨市,购买作案时所穿的衣物及安放爆炸装置用的钓鱼竿。
之后,杜新安与公司司机驾车到哈大路边做爆炸实验,在孟烈的办公室制作爆炸装置。
2006年7月3日凌晨1时许,孟烈驾车将公司司机送至市委书记李某的住宅小区,司机在楼道内用钓鱼杆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李某家空调室外机组的支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
幸运的是,由于客观原因,爆炸装置未能引爆。
经黑龙江省公安厅鉴定,该爆炸装置发生爆炸时,其爆炸超压可致0.7米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对1米范围内的人员产生严重伤害,对1.4米的范围内的人员产生中等伤害。2019年4月9日,公安机关于将杜新安传唤到案。
原审法院认为,杜新安伙同他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于2019年4月作出判决,以爆炸罪判处杜新安有期徒刑下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杜新安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应认定其为犯罪中止,请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案件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杜新安系从犯;案发过程中,杜新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因此杜新安认为是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审法院于今年5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果侵权立删,操作:浩宇科技,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地址:https://www.86376.net/gedi/156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