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威胁他人自拍隐私部位照片及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的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福建一法院判决对该行为进行了定性:该案的网络猥亵行为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性侵行为,被告人被判处强制猥亵罪。
5月29日上午,福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福建法院少年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上述案例。
据介绍,2018年11月,被告人余某霖(17周岁)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朱某(14周岁),之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2月,在余某霖前往柬埔寨务工期间,被害人朱某向其提出分手。后余某霖通过QQ聊天向朱某发送不雅视频,谎称该视频系其与朱某的不雅影像资料,并以散布该不雅视频为由,胁迫朱某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同时逼迫朱某拍摄数张隐私部位照片通过网络传送供其观看。
同年5月至7月,余某霖先后三次通过QQ联系朱某,以散布其不雅照片为由,逼迫朱某拍摄数张隐私部位照片及手淫视频供其观看。2019年8月,被告人余某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霖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威胁他人自拍隐私部位照片及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的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霖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其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系通过网络威胁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与对行为人身体上有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余某霖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余某霖当庭表示认罪,没有上诉。
福建高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该案的网络猥亵行为即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性侵行为。与传统猥亵虽然载体不同,但网络猥亵的行为表现亦是通过胁迫的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强制,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与现实猥亵有相同的法益侵害后果。
福建高院认为,正如最近引起轩然大波的韩国“N号房”事件,网络犯罪往往涉及面更广,在虚拟空间中产生不可知的恐惧给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可能更胜于面对面的威胁,产生的后果亦更加不可预测。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猥亵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进行严厉打击,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类似“N号房”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并可切实保护广大女性、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筑起网络“防火墙”,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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