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原副镇长米学忠,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米学忠利用其分管环卫所、财政科、经济发展科、阳光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结算工程、逃避环保处罚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1人现金人民币255万元。
通州区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米学忠被留置后除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及时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米学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接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大部分犯罪事实监察机关在其供述前尚未掌握,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米学忠无犯罪记录,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米学忠受贿时间跨度、具体次数、累计数额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一审判决,米学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从冻结在案的存款中提取人民币694626元,连同被告人米学忠家属代为退缴的人民币1855374元,予以没收。
从被留置到判决仅过半年
2019年9月下旬,北京纪检监察网发布来自通州区纪委监委的消息,通州区马驹桥镇政府副镇长米学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米学忠,男,1969年9月出生,北京通州人,1988年4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公开简历显示,米学忠1988年4月进入通县(通州区)大杜社镇经管站担任科员;2002年1月起历任通州区马驹桥镇财务室副主任,财政科副科长、经管站站长,财政科科长等职;2010年10月起,任马驹桥镇总工会主席(副处级待遇),2016年1月起任马驹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总工会主席(副处级待遇),并于同年9月起卸任总工会主席,继续担任副镇长。
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19日,米学忠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20年1月6日,通州区检察院向通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学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今年2月21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收受11人255万元,镇环卫中心主任送50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米学忠相继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某镇党委委员、总工会主席、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米学忠利用其分管环卫所、财政科、经济发展科、阳光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结算工程、逃避环保处罚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1等十一人现金人民币255万元。
其中,2014年至2016年间,米学忠在担任某镇党委委员、总工会主席期间,利用其分管某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的职务便利,五次收受某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王某1(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据北京市通州区纪委监委2019年10月通报,通州区马驹桥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王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检方指控,2014年至2018年间,米学忠利用分管环卫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董某1(另案处理)承揽、结算周营及大松垡兴建垃圾池工程、承揽马大路南侧(某公园)人行步道建设工程提供帮助,为董某1经营的北京市通州区某汽车修理厂逃避行政处罚提供帮助,两次收受董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16年至2018年间,米学忠利用分管镇行政服务中心的职务便利,为王某2承揽某镇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改造项目提供帮助;利用担任某镇创城实战迎检工作第五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2承揽某镇某小区及某建材城环境整治工程提供帮助,两次收受王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17年,米学忠利用担任副镇长、创城实战迎检工作第五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3承揽某镇某小区环境整治工程提供帮助,收受王某3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7年,米学忠利用担任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财政科的职务便利,为张某1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张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米学忠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通州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米学忠将非法收受的钱款存入自已使用的他人银行账户,涉案账户已被冻结(金额人民币694626.05元),案发后被告人米学忠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537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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