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赴国外打工4年,继父在这段时间里,利用教养关系,数次性侵不满14周岁的继女。母亲回国后,继父竟趁母亲不注意,再次对继女实施性侵行为。最终,母亲报警,继父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5月29日,此案例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保护未成年权益典型案例。
2005年,单某某与前男友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不过孩子生下不久,两人就分道扬镳。此后,单某某成了一名单亲妈妈。2008年,单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结婚。婚后单某某与前男友所生的女儿陈某某与其共同生活。
2013年5月,单某某赴国外打工,2017年4月回国。张某某趁单某某出国或在家不注意的时候,在明知被害人陈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利用教养关系,分别在家中、酒店等处,长期对陈某某实施奸淫。
2017年8月14日晚,张某某在与妻子单某某、继女陈某某在家中卧室内床上一起躺着休息时,趁单某某不注意,对陈某某实施猥亵,后被单某某发现。8月17日,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张某某向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强奸、猥亵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养关系,长期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惩处。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表示,该典型案例即是继父利用教养关系对继女实施的性侵犯罪,该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人类伦理道德底线,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和决心。
九部门:遇这九类侵害未成年人情形,必须立即报案!
近日,最高检、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包括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应立即接受 人民检察院应立案监督
此外,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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