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成为人类历史上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内疫情暴发初期,大量捐赠款物聚集武汉,出现堆积、分配效率低下等情况,引发公众质疑。
今年全国两会,多位人大代表指出,此次疫情暴露出我国公益慈善活动运作不够透明、自律机制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应急能力不强、信息披露不足等问题。针对如何构建良好的慈善生态,提高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度,代表们带来了各自的建议。
2月26日,广州市荔湾区开展“抗击疫情担使命、凝心聚力党旗红”自愿捐款活动。图/人民视觉
建议1
细化捐赠款物使用公开标准 引入第三方评估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协会长高子程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前期针对捐赠物资的不合理处置方式,反映出我国慈善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提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法》对于以法促善、依法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有些规定过于宏观、原则,比如对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的公开标准不明确、慈善行业规范指引和公众参与的有效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他建议出台与《慈善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细化捐赠款物使用公开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建立慈善大数据监管平台,确保对慈善款项支出明细、定向捐赠物资流向、慈善物资质量保障等进行更加全面有效的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同样认为,完善的监督体系是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他建议强化行政监督,用完备的约束机制规范慈善事业的运作,严防伪善组织打着慈善的名义牟取暴利,污染慈善生态。尤其要强化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媒体和公众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渠道畅通。“另外,国家可以实施严格的奖惩措施,设立慈善主体和对象诚信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和财务审计等。”
胡成中同时表示,要加强内部监控,带行政色彩的慈善机构更要配备德行兼备的干部,建立完整的组织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培训,重塑健康自我,重拾公共信任。
建议2
发展民间捐赠机构 出台慈善行业规范指引
胡成中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对慈善组织实行双重登记管理制度,制约了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壮大。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中限制较多,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他建议,营造开放的公益慈善格局,抓紧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去暗箱化改革,构建更开放的新格局,大力发展民间捐赠机构,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尤其是民营企业家设立冠名慈善基金,鼓励知名人士和群体设立更多单一项目的专用基金,依法独立运作,与官方慈善机构良性互动,竞争合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表示,在慈善捐赠领域,政府物资调配与社会力量参与的作用具有较大差别。“政府的作用在于集中、聚焦,解决重点问题,而社会组织多元,有发散的信息渠道,可以关注政府指挥部关注不到的角落。”贾西津表示,两者不能相互替代,不是资源总量的问题,而是机制特点功用不同。因而,大力发展慈善捐赠社会组织,有利于补充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全面发展。
此外,高子程建议,出台慈善行业规范指引,引导慈善组织建立健全标准化、系统化的运行机制,提高捐赠款物的流转效率。放宽对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限制,以便慈善组织吸引高端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降低慈善准入门槛,激励社会资源助力慈善事业,服务国家大局,鼓励慈善组织借助“慈善+互联网”的优势,探索搭建信息公示和共享平台,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实现慈善资源的高效配置。
2月1日,由日本海南同乡会、马来西亚海南会馆联合总会捐赠的4.3万余个口罩送达海南海口。图/人民视觉
建议3
放宽免征进口税的“慈善受赠人”范围
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初,由于春节放假停工、国内物资出现暂时短缺,海外华人华侨和国际友人从境外筹集并捐赠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用物资,捐向国内慈善组织及社会各界。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晓林认为,针对海外捐赠免征进口税的一系列限制条件,导致出现不在受赠人范围、物资不属于免征进口税范围、协调对接方较多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抗击疫情工作效率,也影响了境外爱心人士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建议放宽免征进口税捐赠的受赠人资质范围。
现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适用受赠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5A级人道救助慈善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受赠人,以及文件明确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几家慈善组织。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社会组织超过87万家,然而从2007年启动基金会评估工作至今,5A等级的基金会仅10余家。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儿童发展基金会等,均未在境外慈善捐赠物资的受赠人范围。
李晓林认为,通过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接收境外捐赠抗疫物资的通道不顺畅的实际情况,反映出现有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我国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救灾赈灾及脱贫攻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不利于社会组织发挥优势从境外筹集符合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的款物。
因此,李晓林建议相关部委修订完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关于受赠人资质范围等规定,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境外筹集款物的积极性。
2月17日,山东省青州市,一家爱心企业捐赠的22吨84消毒液。图/人民视觉
背景
我国首部《慈善法》2016年实施 立法历经十余年
2005年,慈善法制定进入萌芽阶段。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全国慈善力量被唤醒,这一年被称为“慈善元年”,中国《慈善法》制定开始提速。2006年社会捐赠额不到100亿元,2018年已经超过1100亿元,增长逾10倍。
2011年6月“郭美美事件”将中国红十字会推向了争议的风口浪尖,同时引发慈善捐赠信任危机。当年6-8月,全国慈善组织接收捐款总额降为8.4亿元,较前三个月降幅达86.6%。
当年8月,民政部发布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明确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公益慈善组织按要求公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率。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
2016年9月1日,我国首部《慈善法》正式实施,《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同步实施。涉及税收优惠、慈善组织人才培养、慈善资产保值增值、放开公募权、慈善服务等内容,是目前慈善捐赠主要约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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